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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院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省院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院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省院检务保障部负责省院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清查财产状况;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包括国家财政拨款、本单位自筹资金购买以及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省院机关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 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具体为: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 ; 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 ; 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一般设备。指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如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指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的图书 , 如单位图书馆 ( )、阅览室的图书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 , 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 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计价。  

  (三)接受捐赠以及盘盈的固定资产 , 有原价的按原价计价 , 难以提供原价的,按评估价计价。 

  (四)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评估价计价,待办结手续后按实际价值调整计价登记。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一条 省院机关购置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应先填报《资产设备购置申请表》,由院检务保障部召集院采购评审小组依照评审规定对其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如确需增加应呈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配发。 

  第十二条 机关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资产配制严格执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四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使用手续,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并注明固定资产规格、牌号、附属设备、购置日期、供应单位、存放地点、使用人等。 

  第十五条 随同固定资产附送的备品、备件、说明书、安装测试软件、保修凭证等资料,由使用部门专人登记保管。 

  第四章 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省院机关所需一般、专用等设备均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购置,各内设机构不得自行购置。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严格按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采购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采购程序通过招、询、比、议价确定供货商。 

  第十九条 属政府集中采购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属计划采购的,必须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办理。  

  第二十条 无申请、计划和未经审批的设备,一律不予购置。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院检务保障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省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省院机关各内设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并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配发使用情况,配备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一物一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三条 日常使用固定资产,使用人应认真阅读相关使用手册或说明,按要求正确使用要珍惜爱护机关物品,防止出现违规操作损坏、损失公共物品。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或管理者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其中:院机关内部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照相关规定,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由国有资产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变更登记手续;调离、退离等离开本院机关时,由国有资产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清结手续后人事处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院机关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检务保障部组织实施,每年清查盘点一次 ,以确保帐实、帐卡、帐帐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由 ,提交书面分析和情况说明, 按审批权限报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台帐。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资产总账由院财务部门负责核算登记,资产实物总账与明细账要坚持定期核对,确保省院机关固定资产账账相符。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由于使用而造成损耗的那部分以货币表现的价值,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提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对省院机关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遵循“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的原则。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在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在补提折旧。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处置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人或部门应填写《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请单》,经相关技术部门和省院纪检监察部门鉴定、检务保障部审核同意后,由申请部门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其中按规定需上报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报废,由检务保障部负责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二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由检务保障部办理,规定标准以下的报废资产,由检务保障部依据省院领导批准手续及时办理;规定标准以上的报废资产,由检务保障部交省财政厅相关部门处置。处置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入账并上缴财政。  

  第三十三条 由于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毁损的,使用人或使用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书面说明情况,明确责任,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书面报告及时进行核实并视其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属于一般情况的,由检务保障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物品价值大且性质较重,由院检务督察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使用部门提供证明材料,报经院主管领导审后,检务保障部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省院机关,由检务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20196

附件1: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注:1.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3.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附件2: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办公家具的,应当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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