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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3日

  陕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2020618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第1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陕西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根据案件和业务研究需要召开,为承办检察官(包括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咨询、建议。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是检察官办理案件及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的参考。

  第三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主要讨论以下案件:

  (一)重大、疑难、复杂及敏感案件或者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上有重大争议的案件;

  (二)提起公诉后拟撤回起诉案件;

  (三)拟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或者支持抗诉案件;

  (四)拟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五)公益诉讼诉前案件、起诉案件及撤诉案件;

  (六)重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七)检察官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当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第四条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具有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认为需要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可以向部门负责人提出,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

  必要时,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

  第五条 检察官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可以要求先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第六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案件涉及其他业务部门,有必要听取其他业务部门意见和建议的,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可以报请分管副检察长主持。

  第七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原则上由案件承办部门全体检察官组成。案件承办部门检察官参会人数不足三人(不包括承办检察官)的,可以邀请本院相关部门检察官参加。

  案件承办部门检察辅助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条 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时,承办检察官一般应当提前三日向参加会议的检察官提供案件审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检察官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及处理意见,检察官办案组由主办检察官汇报,其他检察官可以补充汇报;

  (二)参会检察官提问;

  (三)参会检察官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归纳总结讨论意见。

  第十条 承办检察官汇报案件事实应当客观全面,法律适用及处理意见应当明确。参会检察官发表意见应当明确,并说明依据和理由。列席会议的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应当制作检察官联席会议记录,会后由参会检察官核对并签字确认,作为附卷材料。

  第十二条  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情况和参会检察官发表的意见是检察官办案的参考,是否采纳由承办检察官决定,并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说明会议讨论情况。

  承办检察官处理意见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将案件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依照程序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并附检察官联席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归纳总结本部门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形成的规则和经验,指导同类案件办理。

  分析报告应当向本部门检察官通报,并向分管副检察长报告。同时,向本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和上一级院对口业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回避、保密等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2020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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