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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批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社工培训、考核及聘任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

  关于第四批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社工培训、考核及聘任的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决定启动第四批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社工(志愿者)培训、考核与聘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的基本条件

  1. 年龄为22周岁以上,50岁周岁以下(197311日至200111日);

  2. 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3. 从事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及司法社会工作,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及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相关人士;

  4. 热爱青少年权益维护事业,自愿加入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社工团队的志愿者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

  5. 拥有国家心理咨询师、社工师、青少年心理健康辅导员(师)能力认定证书或相关心理、法律及社会工作能力证明;

  6. 热爱学习、严谨认真,责任心强,拥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与文案编辑能力;

  7. 拥有足够时间且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检察相关社会支持工作,每年能够至少参与100小时的司法社会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接受报名

  1. 法律从业人员(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

  2. 有犯罪记录或行政处罚的;

  3. 具有其他不适合参与司法社工工作的。

  二、报名程序

  本次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报名请点击文末链接或扫描识别二维码进入报名系统。申请人请仔细阅读招聘公告,并按照要求真实、全面、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申请人须使用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报名并参加培训、考核。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应在20231031日前登录报名系统填写、提交报名信息,上传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及能力认定证书扫描件。申请人提交确定报名信息及上传相关资料前,须仔细核对本人填报的信息及上传的扫描件。

  三、业务培训

  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社工培训课程由主办方研究设置,聘请具有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资格人员担任讲师。申请人通过系统化专业培训,了解掌握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社工岗位职责和未成年人司法特殊理念和政策基本内容,充实优化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干预、服务、引导等关键能力素质。第四批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社工培训日期为11月上旬。

  四、考核认定

  考核认定工作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组织实施。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的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只进行一次,复核结果作为最终的考核结果。本次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社工考核认定时间为11月上旬。

  五、社工聘任

  拟聘任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陕西检察”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任;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任,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任;对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任的,由三家主办单位共同颁发聘书。本批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社工共聘任30人、续聘30人(完成上一年度考核的司法社工予以续聘)。

  六、注意事项

  1. 有关聘任信息将在“陕西检察”“三秦青年”“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相关培训、考核、聘任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将及时通过公众号发布公告。申请人申请前请认真阅读公告,关注信息发布平台,因本人未及时查看,导致相应后果自行承担。

  2. 申请人所留的个人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申请人个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3. 申请人参加培训、考核等,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参加的,均视为自动放弃。

  4. 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社工参与培训、考核环节无需支付费用。

  报名请搜索链接或扫描下方二维码

  搜索链接:

  https://shaanxicps.mikecrm.com/kh7TqQA 

  扫描下方二维码: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

  编辑:郑敏娜 校对: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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