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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检察:轻罪治理,让在校学生重归校园

发布时间: 2024-09-14

  “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重返校园的机会,往后我一定专心学业,遵纪守法”,被不起诉人说道。 

  近日,洛南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该案系一名在校大学生,在暑假兼职期间,出租其信用卡,被用于网络犯罪,获利400元。在审查起诉中,鉴于该案涉案人目前是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经综合考虑,本院运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不起诉+公开听证+行刑反向衔接”轻罪治理机制,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日前,办案检察官人向其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并警示其明辨是非,引以为戒,避免再次触犯法律,走好今后成长的道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撰稿:第一检察部  王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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