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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浅析

发布时间: 2023-11-24

  近日,洛南县看守所就律师在会见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应当有家属(法定代理人)在场一事向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进行了咨询。这一问题,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在司法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有法定代理人在场但并未对律师会见时是否应当有法定代理人在场作出规定。笔者发现,一些律师认为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也应当有法定代理人在场,因此对于看守所关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让家属在场,应当遵守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精神,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在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可以让家属在场,就应当允许。但是笔者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律解释原则,认为对于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时不应让家属或法定代理人在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情形是讯问和审判时,且规定在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律师会见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不是讯问和审判活动,律师本身代表的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并不存在故意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理由和现实。因此,从《刑事诉诉法》法条字面解释来看,并没有允许律师会见在押未成年人时应当有法定代理人在场。 

  其次,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根据该规定,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是禁止让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在场的。但是,值得注意的,该规定中并没有明确会见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例外情形,毕竟刑事诉讼法就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应当进一步寻找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为此,笔者又继续查询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这一文件。《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是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联合就未成年法律援助服务工作颁布的一项工作指引,虽然工作指引仅是一种指导性意见,强制效力并不强,但是从指引的规定可以探寻出司法部和律协对相关规定的倾向性意见,也不失为一种重要参考。根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指派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会见受援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近亲属并进行以下工作:(五)会见受援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近亲属至少应有一人在场,会见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外;会见受援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时,如有必要,受援未成年人可以在场。根据该条的规定,法律援助律师对于会见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是不能让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场的,是明确作为例外进行规定的。 

  最后,虽然上述这个明确性规定只是出现在一个工作指引上,并且只是针对法律援助工作,但是笔者认为该项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并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因为,从上述法律条文的梳理来看,之所以在讯问过程中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例外规定,其目的就是保障未成年的合法诉讼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讯问原则上都是单独进行的,防止被讯问人受到其他人的行为和语言影响,目的就是确保讯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未成年人,由于其自身身心发育并未完全,在面对经验丰富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对于其所做的供述具有的法律效果可能并不明知,为了防止出现诱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程序作出了例外规定,即明确应当法定代理人在场,并可以代行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其立法的本意是处于平衡讯问双方的实力而作出的例外性规定。律师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其所持有的立场同司法工作人员的立场并不一致,本身就代表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利益,没有任何理由去诱供或者作出有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也就没有适用这一规定的法理根据。同时,在本身法律明文规定就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并叠加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这一大的背景下,能够被羁押的未成年案件本身就相对而言比较复杂,即使站在对律师执业风险考虑的提前下,在会见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将近亲属带入,也并未是谨慎和明智之举。因此,从法律规定和办案实际情况出发,笔者认为,对于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时不应当让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在场。(撰稿:第三检察部  王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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