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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e站】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九: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监督情形的总结,请查收!

发布时间: 2022-07-15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七章用8个法条对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作出了具体规定。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作为行政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途径。那么,检察机关都可以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哪些情形进行监督呢?快来和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某市规自委分局
  申请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国土资源处罚决定书》中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后,法院执行局以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可以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执行标的以财产为内容,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但不足以全部清偿的情形。拆除违法建筑并不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对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监督。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
 
  (四)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定程序的;
 
  (八)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执行裁定、决定等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某企业法人
  检察官,我认为法院在行政执行活动中冻结我公司账户的行为违法,可以申请监督吗?
  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冻结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检察官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以及信用惩戒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某热心群众
  检察官,我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不受理,我能申请监督吗?
  可以申请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人民法院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进行监督。
  检察官
   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二)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
 
  (三)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
 
  (四)暂缓执行、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
 
  (五)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变更、解除的;
 
  (六)对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采取执行措施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行为的。
 
  说了这么多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呢?下面一起来划重点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申请监督。
 
  如不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可以向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申请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从受理到审查、裁定再到执行多个环节的监督情形,这些监督情形既包括了执行裁定、决定行为,也包括执行实施行为,所涵盖的范围广泛,内容丰富。记不下来的话,就赶快一键收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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