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但对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