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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事不留狱”:古代司法的“质”与“效”

发布时间: 2024-02-26

孕育于先秦时期、内含于古人慎刑观之中的“不留狱”理念,经由秦汉以来的制度与实践所形成的“决事不留狱”传统,便是古代司法先贤在案件办理质效问题上给出的一套应对方案。

慎刑抑或“大害”:兄弟争财案与父子争讼案

《金史·蒲察郑留传》记载了金朝官员蒲察郑留处理西京大同府李姓兄弟争财的一个案件。蒲察郑留在担任顺义节度使时,有李安兄弟二人争夺财产,府县难以决断,按察司便将此案移交蒲察郑留审理。蒲察郑留受案后“月余不问”,等到有一次在孔庙祭祀时,才“引安兄弟与诸生叙齿,列坐会酒,陈说古之友悌数事”。最后,李安兄弟幡然悔悟,“谢曰:‘节使父母也,誓不复争。’乃相让而归。”一起兄弟争财的案件就此了结。

晚清民国之际,许止净居士将这一案例收入其所辑录的《增修历史感应统纪》,并对此案进行了评价。在他看来,蒲察郑留受案后没有急于剖决,而是采用间接感化的方式进行调解,“久置不问,所以平其气。陈说友悌,所以动其情”,促使兄弟主动息诉。本来,将案件搁置一月有余已属“留狱”,但因其是出于教化的一片苦心,最后也收到了化解矛盾的效果,这种“拖沓式”的办案方式才没有被评价为对当事人的“大害”。这一番评语,反映了许止净居士对于办案质量效果与办案效率的权衡和取舍。而这源于其对《周易》所表彰的一个司法原则的高度认同——“明慎用刑而不留狱,固听讼之准则也”。

“罪人久系留不决”:“留狱”现象的生成因素

《周易》的记载表明,古人很早就注意到了办案效率问题。所谓“留狱”,即稽延狱讼。翻检史册,“半年不决”“经年不断”的案件记载不绝于书。置身传统司法环境之下,办案效率的高低受多重因素的影响。

一是案件难易程度。如汉高祖七年的一份诏令中说,“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所谓的“疑狱”,即“事可疑难断者”,主要表现为事实认定、证据搜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

二是司法制度设计。从狭义的程序性制度(如上诉制度),到实体认定的规定(如结案条件),再到广义上的司法人力资源分配与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的整体设计也是左右官府结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司法官员素质。诸如办案能力、司法理念、职业操守等,都属于能够影响办案效率的因素。

四是社会经济条件。以交通通讯能力为例。针对岳麓书院藏秦代简牍的一项研究显示,“司法判决的进度与案卷文书的传递过程关系密切”,发生在偏远地区和跨区域的司法案件,在文书传递上将要花费更多时间。

综上,影响办案效率的因素,大致可以提炼为“社会经济条件(背景)+司法官素质(主体)+司法制度设计(制度)+案件难易程度(对象)”。“留狱”现象的生成,正是这些“司法参数”不可预知的变动影响与作用的结果。

“致生人休废活业”:“留狱”现象的主要表现与危害

古人观念中的“留狱”概念并未局限于刑事司法领域,对“留狱”现象的表现与危害更应扩展到全部司法活动的场域进行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