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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之滥用职权罪

发布时间: 2024-03-06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罪一般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其行为是“违法的”、“不符合规定的”,却仍然继续实施该行为。 

  案情回顾 

  被告人赵某担任某地司法所所长,全面负责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和矫正工作。201625日,罪犯纪某因病被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被移交至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赵某任纪某社区矫正小组组长,期间赵某违规接受纪某吃请,明知纪某长期外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审批制度违规准假,而违规出具合格的考核意见,致使发生纪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法出境、再犯走私犯罪的后果,案发后赵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多次违法出境、再犯罪的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赵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社区矫正人员服刑期间再犯罪,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公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有利于司法领域净化生态,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捍卫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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