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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加价兜售假药 非法获利犯罪

发布时间: 2024-07-17

  2020年9月至2023年5月,李某某共计花费3万余元,多次以每瓶15元的价格批量购进甲茸壮骨通痹胶囊2000瓶。后再以每瓶25元的价格向周围群众进行销售,共计销售4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经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甲茸壮骨通痹胶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片的规定,应定性为假药。 

  202454日,法院以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涉案假药并予以没收;同时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检察官提醒 

  食药安全是最重的民生问题,关系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针对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法提起公诉,旨在消除人民群众身边的药品安全隐患,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也对其他违法者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同时广大消费者应不要相信一些夸大疗效的“三无”药品,应从正规医院、药店购买,发现可能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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