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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须知

发布时间: 2019-04-15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的范围 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的条件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

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刑事申诉,进行审查结案后,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当在复查终结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 申诉人对审查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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