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情形包括: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情形包括:
(一)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情形包括: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的条件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
(二)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五)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立案理由。
对立案审查的赔偿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如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没有异议,要求依照《刑事赔偿决定书》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复议赔偿案件,实行一次复议制。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并于十日内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如对赔偿复议决定没有异议,要求依照复议决定书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