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
目次
一、引言
二、为什么要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三、系统把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践要求
四、健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保障机制
五、结语
摘要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体现了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个案高质效和整体高质效有机统一。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要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法理情有机统一;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要兼顾“更好”与“更快”;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注重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着力提升队伍素能,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改进检察业务管理,健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保障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引言
202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在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全国检察机关跟进研究、实践探索,持续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取得初步成效。如何使这一要求成为全体检察人的自觉行动,从内涵意义到具体要求都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和落实。本文将从提出原因、实践要求、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促进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为什么要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检察机关怎么做实?最高检党组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根本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重要方面,要从政治责任、法理基础、实践导向上来认识和把握。
(一)从政治责任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重要论述在检察领域的具体实践,体现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公正司法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科学回答了为什么要公正司法、实现什么样的公正司法以及怎样实现公正司法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公正司法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是习近平总书记交给所有司法机关的重大课题和工作目标,是检察机关必须担负起的重要政治责任。最高检党组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公正司法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真正做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刻指出“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本质上是讲政治的具体化、实践化,是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的有机统一,是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基本载体和重要抓手。
(二)从法理基础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统筹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社会公正的综合把握,体现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
古今中外,公正始终是法制探索、法学理论关于司法的永恒主题。两千多年前,春秋时期法家代表管仲就曾指出“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英国哲学家培根也讲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些阐述都蕴含着公正司法的朴素法理。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素和重要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和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着眼于办案质量优、效率高、效果佳,要求落实宪法法律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统筹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社会公正,在司法办案中更好维护公平正义。实体公正重在提高办案质量,确保案件处理结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程序公正重在规范办案过程、提升办案效率,以保证实体公正;社会公正重在提升办案效果。质量、效率、效果是司法办案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环环相扣,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三)从实践导向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标准、基本要求,体现个案高质效和整体高质效有机统一
“办案”是检察履职的主要方式。办案、办好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每位检察官的基本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是检察机关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就指出:“人民群众看我们党、看我们的政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我们法院、检察院办案是否公正、高效,有无贪赃枉法。不要忽视一个微小的案件,一个人一生很可能只接触一件案件、进一次法院,但会影响一个人对整个司法机关的认识,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就发生在群众身边,每一个案件都承载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再小的案件也关系民生、民心。司法公正作为人民群众感受社会公正的一把“标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寓于个案公正之中,并通过无数个案体现出来。没有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在“高质效”、关键在“办好”、难在“每一个”。要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案件、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积累出司法的整体公正,以个案高质效促进法律监督整体高质效。
三、系统把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践要求
“高质效”既是标准,也是要求;“办好”既是过程,也是结果;“每一个”既是部分,也是整体。怎样具体落实?关键是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活动要坚持不懈朝着这个方向努力。最高检党组提出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就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方面,要一以贯之抓好落实。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首先要构建起高质效办案的标准体系。企业有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检察办案也要有案件质量标准。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都要结合履职办案实际,构建高质效办案的标准体系,明确什么样的案件可称之为高质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这些规定就是高质效办案的基本标准。高质效办案,前提和基础是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检察机关职责法定,既不能让渡也不能扩张,要始终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始终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办事,一体落实实体、程序、效果要求。
(一)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要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法理情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指出了公正司法在实体上的要求。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法理依据。要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把握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关键要素,进一步明确审查重点、审查方式、审查标准,促进提升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要重点把握“三对关系”。
第一,要准确把握证据和事实的关系。证据是可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司法办案的基本依据。三大诉讼法都对“证据”作出专章规定,明确查证属实的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根据。事实包括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收集的证据,按照法律程序推断确认,对于解决案件争议、实现法律诉求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事实。与法律事实相关联的是客观事实,就是老百姓口中常说的“事实真相”。法律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尽可能最大限度重现或接近客观事实。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就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审查能力是检察官最基础、最基本的能力。最高检党组提出,在刑事检察中要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着力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中同样要把证据审查摆在突出位置。检察办案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准确审查和运用证据。特别是要紧紧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密切相关。
处理好证据与事实的关系,要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加强对关键证据的审查,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只有全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闭环,关键证据发挥定性作用,案件事实才能清楚。2024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到两个案例:一个是陈仓伙同他人入室盗窃,被发现后杀害母子二人灭口,案发十七年后被查获。因其翻供,原审法院认为证据间存在矛盾判其无罪,最高检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法提出抗诉,刑期被改判为死缓。此案的关键证据就是罪犯入室盗窃时在窗户上留下的一枚指纹,最高检提出“非到现场不能形成”“非外侧不能形成”,对该案的定性起到重要作用。还有一个是四川省检察机关审查的“毛某强奸杀人案”。一流浪女子被奸杀,公安机关经摸排锁定居住在附近的毛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毛某前后10次供述自认有罪。检察官审查起诉时发现,毛某关于杀人的供述与现场勘验、尸检情况高度一致,但对案发起因、部分现场状况、作案细节、致死手段等供述前后矛盾,现场勘验获取的物证也与毛某无关联,要求公安机关做DNA鉴定,发现真凶另有他人。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依法释放毛某并持续跟进监督,十四年后真凶落网。这个案子的关键证据就是DNA鉴定意见。
处理好证据与事实的关系,还要注重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补强客观证据。要推行以客观证据为主的证据审查模式,巩固完善证据体系。对于存在疑问的情况,要用足用好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调查核实等方式,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补足用以认定法律事实的各类证据。比如,海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盗窃案,通过细致审查和引导补充侦查补强证据,认定了关键犯罪事实。李某和两名同伙共谋盗窃,李某从户外爬上三楼,用钳子剪开防盗网进入被害人家中,盗走一个装有30万元现金的双肩包,后与望风的两名同伙逃离现场。经鉴定,防盗窗栏上可疑痕迹擦拭物、现场遗留钳子柄部检出的DNA分型与李某的DNA分型相同。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以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当时两名同伙尚未到案。检察机关对李某以涉嫌盗窃30万元现金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李某实施入室盗窃,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盗窃的财物为3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在二审中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了被害人具有存放现金习惯,以及30万元现金来源等新的证据,同时同步引导公安机关加大对两名同伙的追逃力度。两名同伙到案后,均承认伙同李某共同盗窃30万元,每人分到10万元。法院二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另案分别判处两名同伙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1万元。三人均认罪服法。证据审查要更加注重亲历性。调查核实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审查证据的亲历性保障获取证据、补强证据的准确性、实效性。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仲裁裁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800余万元及利息,甲公司未履行义务,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甲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形,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大额转账等关键信息,向银行及相关部门查实款项流转、人员关系等客观证据,查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事实,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建议,该案已全部执行到位。又比如,有一起行政抗诉案,杨某在工地死亡,用人单位作出杨某在医院死亡的虚假陈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核实相关事实,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杨某之父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均驳回其诉讼请求,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实地调查核实,调取医疗机构诊疗和抢救证明等新的证据,证明杨某在被送医院抢救前已死亡,推翻了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最高检抗诉后获最高法支持,共同督促人社部门自行纠错、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第二,要准确把握形式审查和实质判断的关系。司法办案的逻辑思维,一般是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形式审查到实质判断。要着力厘清实质法律争点,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有哪些。以刑事检察为例,办案目的是保护法益,这就要求把握涉罪行为最实质、最主要的社会危害性,在此基础上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准确把握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标准。同时,一个犯罪行为如果从表面上看,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就要更加深入思考,能不能最大限度地把握实质争点,正确运用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等刑法理论,选择最能全面、精准、实质评价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罪名定性处理。比如,曹某设立公司,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老龄产业”为幌子,向老年人等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许诺给予年化收益率8%至36%的高额回报。几年间累计向11万余人吸收资金132亿余元。曹某将少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大部分用于支付本息、薪酬奖金等。曹某的集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具有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看似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江苏省检察机关紧扣“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关键点,发现该公司没有实际盈利能力,长期以来主要通过募新还旧支付承诺的本息,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曹某的行为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要准确认定实质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将直接导致案件定性错误。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中,要准确查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清晰明了厘定民事法律关系,从原案中发现虚假诉讼本质,依法监督纠正。比如,某国有企业甲公司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被诉至法院。为转移甲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资产,甲公司班子成员以个人名义出资成立乙公司,与甲公司下属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并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管的资金出借资金。借款到期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通过以房产抵债的方式侵占国有资产,涉案价值1亿余元。广东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下属企业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申请支付令,构成虚假诉讼,监督纠正民事案件,同时追诉甲公司班子成员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使恶意串通无处遁形。
要真正解决实质法律问题,明确办理案件最终应该解决也必须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实践中,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以超过诉讼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等理由被驳回,没有进入实体审理,案子“办了”但争议的实体问题没解决。检察监督环节发现不少这类“程序空转”案件。有个非常典型的案件:姚某与“莫某”登记结婚,第二天“莫某”携7万元彩礼失踪。此后七年间,姚某多次往返福建、广西两地,持续向有关部门反映、寻求帮助。以被骗婚向公安机关报案,因证据不足未予立案;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因不存在胁迫等法定情形未予受理;先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诉请撤销婚姻登记,均因不符合相关规定未获支持。7年奔波,一无结果。检察机关受理申诉后,查明“莫某”在5个省份同时有婚姻登记信息存续,涉嫌骗婚,向民政局发出注销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同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骗婚案,“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出台意见,指导各地妥善处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问题。检察机关既要注重监督行政诉讼案件裁判是否正确,也要透过诉讼审视行政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协同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公益诉讼检察中,真正要解决的实质法律问题就是公益损害问题,必须紧紧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可诉性”基本要素包括有适格诉讼主体,有公益损害事实,有法律明确授权等;如果是行政公益诉讼,还应当有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要把握好这些要求,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的精准性、规范性。
第三,要准确把握法律规范和法治精神的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关键所在。加强证据审查,证明法律事实,进行实质判断,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准确适用法律必须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在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指引下准确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内含法治精神。司法实践中,遵循法律规范是法律适用的第一层次要求,坚持法治精神则是法律适用的更高层次要求。法律规范有限而司法实践无穷,如果对法律规范仅作字面理解,而不是放在政治、社会、历史、文化的背景下领悟,很难做到准确适用法律,也很难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二)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要兼顾“更好”与“更快”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指出“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这些重要论述,蕴含着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深刻思考。法治既是规则之治,也是程序之治。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要前提和手段,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最终目的和结果,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在司法办案中,尊重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是司法公正和公信的重要保障。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强调“更快”服从于“更好”,“更好”基础上的“更快”,二者辩证统一。
让公平正义“更好”实现,必须注重程序保障作用。充分保障诉讼各方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是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实践充分证明,如果只重视案件实体上的处理结果,而忽视案件处理程序,程序法执行不严格,往往引发后续一连串问题。不仅容易滋生违法调查、违法取证等情况,不能实现实体公正,还会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甚至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之所以产生不满,并非都是不服实体结果,而是认为缺乏程序公正。检察履职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都要严格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申请权、陈述权、申诉权等基本诉讼权利,督促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承担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裁判等诉讼义务,由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让公平正义更好实现。同时,要重视监督纠正程序性违法行为。
让公平正义“更快”实现,必须注重提升司法效率。最好的公平正义,必然是最及时的公平正义。遵守法定办案期限是公正司法的底线要求。实践中,有的案件久侦不结、久诉不结、久审不结,长期“挂案”,违反程序公正要求,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检察机关既要确保自身不断提升司法效率,又要依法监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遵守办案期限。程序更便捷、机制更优化,司法办案才能效率更高、效果更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这是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要协同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健全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提升办案效率。一些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要从简办理、从快处理。当然,“小案”无小事,“简办”不是“减办”、快办不是乱办。无论繁案简案,都要在依法规范的基础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三)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注重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