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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汲取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助力新时代法治建设

发布时间: 2023-10-25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促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培育民众法律信仰具有重要作用,对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汲取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助力新时代法治建设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经过几千年的发展积淀,其内蕴的成文体系化的立法传统、公正适法的司法传统、不避亲贵的执法传统、严以自律的守法传统,为助力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富有启示意义的传统法律资源。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由此可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促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培育民众法律信仰具有重要作用,对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鉴于此,笔者认为,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应当着重关注四个方面。

  律典为主的立法传统

  中国古代贤哲很早就认识到立法对于治国的重要作用。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慎子·逸文》提出:“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宋代改革家王安石直言:“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南宋叶适更是发出“人主之所恃者法也,故不任己而任法,以法御天下”的法制箴言。不惟如此,中国古代圣贤对于“立什么样的法”也有非常深入的思考。战国时期的改革家商鞅明确提出,“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明代张居正则强调,“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总结而言,重点有二:一是治国必须立法;二是立法基于民俗。这与当今我们倡导的重视立法、制定良法可以说是一脉相承。

  鉴此,中国古代逐步形成了制定成文律典的立法传统。此亦“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和“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的坚定践行。自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制定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以来,历朝历代均制定律典世袭罔替沿而不改。秦之《秦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曹魏律》《泰始律》、南北朝之《北魏律》《北齐律》、隋朝《开皇律》、唐朝之《永徽律疏》、宋之《宋刑统》、元朝《大元通制》、明朝《大明律》、清朝《大清律例》均为各朝各代之典型立法,也是当朝的根本大法。这些律典不仅包括现代法所包含的总则和分则,也包含实体法和程序法,更是以区区几百条囊括了现代各类法律规定之内容,可见其内容涵盖之广、概括凝练之精、立法技术之高,尤以《唐律》无愧为中华法系的核心代表。当然由于立法总是具有滞后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出现漏洞,所以为了补充律典的不足,中国古人又创立了多种法律形式对律典进行完善。无论是汉代的令、科、比,还是唐代的令、格、式,抑或是宋代的敕、例、条法事类,还是明代的大诰、令、榜文,再或是清代的则例、会典,均是对当朝律典的补充及注解,目的是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准确适用律典的需要。这与我国以宪法和刑法、民法典等基本法为主要立法框架,兼及各级各类普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和单行条例而形成的立法体系亦可形成相当程度的映照。

  公正适法的司法传统

  公正是司法的永恒追求,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中国古人对此已颇有洞见。春秋时期的管仲曾云:“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战国时期韩非子有言:“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明代张居正主张:“法所当加,虽贵近不宥;事有所枉,虽疏贱必申。”这几位贤人君子所言莫不内蕴了当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法律适用理念,目的就是通过公正适法以实现王朝的长治久安。

  为了实现公正适法,古人采取了两种路径。一是要求各级官吏严格依法断罪,否则追究其司法责任。《晋书·刑法志》记载:“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文献通考·刑考九》则有:“有司议罪,惟当守法”。《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意即先依法条定罪,无法条则依名例之总则断罪,其余一律无罪。为了防止司法官擅自断案,历朝历代均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西周规定的“五过之疵”、秦律规定的“纵囚、不直、失刑”、唐宋律典的《断狱》以及明清律典中的《刑律》中均规定有司法官有罪不判、轻罪重判、重罪轻判应当承担的刑罚。二是司法官若遇到疑难案件,适用法条导致明显不公,则通过请求上级解释以求公正适法。对此,汉代的春秋决狱、唐代的轻重相举以及现存明清众多判牍所呈现的“天理、人情、国法”三位一体理念,均是通过儒家经义、比附原则以及民间情理对当朝法条的权宜变通,从而实现个案的公正。当然,这种解释权由中央机关掌握并经皇帝批准,否则依然追究司法官的责任。正如《唐律疏议·职制》所规定:“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该行者,徒二年。”由此可见,中国古人判案的司法智慧及规定之严!这与当今司法机关办案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恰好如出一辙吗?

  不避亲贵的执法传统

  法治建设,重在落实,贵在落地;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法威难存。对此,中国古人认识颇深。战国时期的商鞅说过:“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明代张居正也慨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由此可见严格执法之难!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因此,我们必须正视执法不严等问题,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有效破解路径。

  对此,中国古人给出严格执法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不避亲贵、平等执法。因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必须做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和“骨肉可刑,亲戚可灭”之严格执法境界,才能实现“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和“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的社会井然有序状态。为此,中国古代先哲不仅创立了严格执法的理论,也不乏严格执法的坚定实践。无论是三国蜀汉丞相诸葛亮挥泪斩杀违背军法的爱将马谡,还是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下令处死贩卖私盐的驸马欧阳伦,抑或是清朝封疆大吏于成龙处死祸乱地方的康熙帝外甥赫里,均是古代不避亲贵而严格执法的典型案例,均对当朝稳定军心民心、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立下不世之功。

  严以自律的守法传统

  有法不守,甚于无法。若能人人守法,社会必然有序,这是法治建设的最高境界。中国古代明哲对此认识得颇为透彻。管仲明言,“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慎子亦认为,“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个中深意就是要求君主、官贵与民众都应当守法如一,这种思想在当时实属难能可贵,当代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对此优良的守法理念予以坚定继承。

  理念虽然可贵,实践更为关键。中国古人采用如下两种路径培育官民的守法意识:一是教化民众修身自律。众所周知,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主要以儒家思想教化民众遵守相应礼义,推崇“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一个人通过修身以实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而修身的核心是“慎独”,意即即使一个人独处一室依然要按照儒家礼义的规则行事,真正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如此长而久之,就培养了臣民较强的规则意识,加之古代律典均以德礼为指导思想,立法与民俗基本一致,如此守法意识也就在不知不觉中逐步形成。二是官贵带头守法。孔子有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春秋时期的晋国最高司法官李离因判错案件致罪犯被诛,尽管晋文公极力为其开脱,但李离却严守晋法,“遂不受令,伏剑而死”。此致晋国守法蔚然,文公五霸成名。即使贵为皇帝,也要遵守法度。西汉廷尉张释之的“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成功劝谏了汉文帝,唐朝大理寺少卿戴胄劝谏终使唐太宗李世民发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的慨叹,均是依法断案严守法度的实例。同时,也铸就了张释之和戴胄“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的守法美名。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经过几千年的发展积淀,其内蕴的成文体系化的立法传统、公正适法的司法传统、不避亲贵的执法传统、严以自律的守法传统,为助力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富有启示意义的传统法律资源。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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