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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益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入选省检察院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12-18

   近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两周年之际,王益区检察院办理的廖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抗诉案入选陕西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廖某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用本人银行卡收取被害人资金共计5996436.95元,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又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直接转账等方式,转出资金共计5902210.7元。经审查,王益区检察院依法对廖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王益区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法院改判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履职】

  1.依法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现精准抗诉。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属适用法律不当,定性错误,致使量刑畸轻。因该区有多起同类案件,该案的判决结果会对后续此类案件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为依法、准确、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检察机关认真审查一审判决书内容,梳理案件证据,针对争议焦点,制作抗诉书,详细阐明抗诉理由:围绕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主观明知上的区别,从廖某行为的多个异常性进行分析论证,同时根据其认知能力、获利情况等,足以认定廖某主观上明知转入卡内的资金系犯罪所得或收益。同时充分发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监督职能,围绕犯罪行为性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等发表意见,充分说理论证,最终审委会采纳了全部抗诉意见。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增加刑期三年,依法有效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确保了罪责刑相适应。该案的办理也为王益区后续2起同类型案件的抗诉成功奠定了基础。

  2.积极甄别涉案财产性质,全力追赃挽损。在依法准确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同时,将扣押、冻结款物的权属来源作为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重点,准确甄别财产性质,对扣押的10万余元涉案款最终落实其中5万元为付某某被骗资金、35714元为陈某某被骗资金、14286元为游某某被骗资金、200元为李某某被骗资金,依法返还被害人,维护群众的财产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的关系问题,由于帮信罪中的主观“明知”及行为方式中的“支付结算”,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容易发生交叉,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困惑。此时区分二者的主要标准在于明知对象、明知程度上的差别。帮信罪的明知内容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于经手资金与上游犯罪关联关系的认知程度相对较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的内容是经手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或者收益”,认知程度要求高,包括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践中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结合其既往经历、相关客观行为的异常性综合判断,依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依法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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