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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专栏】遭遇网络诽谤、侮辱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4-04-25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走进千家万户,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也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但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行使权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言行,在互联网上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 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偷拍被害人谷某(女)取快递视频, 并伙同何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赴约途中”“约会现场” 等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某微信群,后经他人迅速转发扩散到上百个微信群、多个微信号等网络平台,引发大量点击、阅读及低俗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检察官有话说---

  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但言论自由应当以遵守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郎某通过网络媒介恶意捏造、发布关于谷某的不实言论,贬低损害了谷某的人格尊严,其行为已经侵犯了谷某的名誉权,经过网络的发酵,不仅使谷某的工作、生活遭受了极大的影响,同时也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遭遇网络侮辱、诽谤该怎么办?--- 

  解决路径一:收集好证据,求助妇联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解决路径二:向人民检察院反映,由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的方式,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涉及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解决路径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若违法行为人情节严重,受害者应当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 bet36体育在线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14.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网络暴力犯罪案件加强立案监督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网络暴力案件立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内部监督。 

  16.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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