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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专栏】女性遭遇就业歧视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4-03-20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也是妇女实现自身解放和发展的前提。2023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劳动力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观念的转变,大量女性人才的涌入为人才市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但在实践中,女性遭遇就业歧视的问题仍时有发生。 

  ---案情回顾--- 

  2014年,某劳务公司在某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标题为“某速递员三千加计件”,任职资格:男。邓某某(女)遂在线投递简历申请该职位,并到某速递公司进行了面试。试干两天后,双方达成签约意向,但最终双方并未签约。邓某某给对方负责人李某打电话询问不能签合同的原因,李某确认因为邓某某是女性所以某速递公司不批准签合同。 

  ---检察官有话说---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建筑业脚手架装卸或电力高空作业、负重作业。本案中,快递员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该速递公司以邓某某为女性而拒绝录用的做法,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邓某某的平等就业权。常见的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情形还有面试时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比如约定 “禁孕条款”等。 

  ---遭遇就业性别歧视,该怎么办?--- 

  1. 可以拨打12351工会法律维权服务热线、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8妇女儿童维权热线,对就业性别歧视问题进行反映、投诉和求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经审查确认确实存在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十三条 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十六条 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六十二条 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四十一条 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四十三条 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四十五条 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七十七条 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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