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夏之交,粽叶飘香,端午节应时而来。 关于端午节的由来,最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的,是源于对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大夫屈原的纪念。屈原是我国历史上最早提出“廉洁”的人,在他的诗歌《卜居》和《招魂》中,分别有“宁廉洁正直,以自清乎”“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而未沫”的诗句,表达了其对廉洁、正直、清白的执着追求。
廉洁教育
1、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看似“送礼品、礼金”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实则是纪律观念淡薄的表现。纪律不容突破,底线不能逾越,要始终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对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分规定。
2、严禁违规受收电子礼券、电子红包
电子礼券、红包不是都能坦然收下,其间可能隐藏着送礼关系的变种,尤其是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电子红包,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电子红包,面值小、数量多的红包以及用于赌博的电子红包等,一定要时刻警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旅游、娱乐、健身等
违规吃喝、旅游等花样频出的背后,暴露出少数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作祟,认为为其穿上隐形的“马甲”就没事了,但在强有力的纪检监察手段下,越来越多公款吃喝、旅游显露原形。党员干部应以案为鉴,把自己摆进去,切记吃喝、旅游、娱乐、健身等严禁用公权、动公款,时刻绷紧“纪律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严禁违规接受宴请和娱乐活动
俗话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接受了人家的好处,往往就要满足对方的要求。这种具有目的性和交易性的交往,逐渐腐蚀党员干部的思想,松动廉洁自律的“阀门”,引发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都要绷紧纪律之弦,警惕打着各种旗号的宴请、活动安排,管住嘴、管住手,更要管住心,切莫踩党纪条规红线。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5、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有的人不顾中央三令五申,通过“只收礼不办酒”“化整为零”等方式,“低调”地大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党员干部要注意形象以及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做好作风建设工作,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6、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
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看似是关心爱护职工,实则是践踏法律底线,慷公家之慨,揩公家之油。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立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意识,腐利不是福利,贴心也不能违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节日期间,党员干部要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做到慎始慎微、公私分明,要时刻把纪律和规矩牢记在心,严于律己,守住小节,坚决杜绝车轮上的不正之风,才能避免小错酿成大祸,不正之风演变为腐败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私人会所是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一些人为了规避监督,将私人住宅改造成向特定对象提供餐饮、娱乐活动的场所,搞所谓的“家宴”“一桌餐”,进行利益勾兑和输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 对党员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严禁擅自脱离值班岗位
严禁节日期间不履职尽责、擅自脱离值班岗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0、严禁酒驾、醉驾
醉驾入刑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对许多司机起到了警醒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机动车,甚至觉得自己拥有“半斤不脸红、一斤不心跳、二斤倒不了”的“独门绝技”,等被交警查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追悔莫及。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青叶白米出廉味,紧扎粽线筑廉防。”在我国传统节日中,最具“清廉气息”的当属端午。节点就是考点,过节必先过关。让我们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过一个风清气正的端午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