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全国生态日之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选编发布10件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期促进公正执法司法、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目录
1.白河县人民检察院、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围垦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2.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区土地复垦行政公益诉讼案
3.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洛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农村生活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
4.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诉雷某等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陕西某矿业有限公司破坏农用地民事公益诉讼司法确认案
6.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7.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国工农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8.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基本农田行政公益诉讼案
9.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走私珍贵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文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围垦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 水源地保护 长效治理 【基本案情】 汉江及其支流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主要水源汇集区和供给地。位于汉江白河水电站库区保护范围内500米处的白河县某集镇麻虎沟河段,当地社区居民在河道内用河沙、泥土、石块围垦成土地,用于种植高秆作物玉米及蔬菜等农作物,面积约4.85亩。另有居民在河堤内搭建两处简易构筑物,用于饲养猪、鸡等家畜家禽,产生的粪便污水直接排放在河道内,违法情形已持续5年之久,影响汉江水质,对水电站防洪安全造成现实危险,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履职】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河县检察院)在 bet36体育在线汉江保护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中发现该线索,通过调取移民搬迁土地征用资料,聘请专门机构测绘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于2023年6月16日向白河县水利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非法围垦河道的行为依法查处,限期拆除违法构筑物,恢复河道原状,并排查全县河道,切实维护河流生态环境。2023年8月10日该部门回复称已 bet36体育在线整改工作。白河县检察院在跟进监督中发现整改效果不明显,围垦河道的现象仍然存在,河道内搭建的构筑物未予拆除,饲养的家禽、家畜未迁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3年8月28日,白河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了案件材料,会同白河县人民检察院补充完善证据,同年9月26日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白河县水利部门对河道违建及非法围垦问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法院裁判】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后,会同检察院、水利部门等现场查看,水利部门联合当地镇政府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下大力气清除了人工围垦河道的石坎、高杆作物和影响行洪安全的杂草树木,迁移了饲养的家禽、家畜,拆除了两处非法建设构筑物,恢复了河道原貌。2023年12月初,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召开案件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志愿者参加听证,经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围垦河道及河道污染问题已得到彻底整改,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随后,秦岭南麓检察院依法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及实质性审查,认为本案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已全部实现,遂于2023年12月5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审结后,在法检两院助力下,该县河长制办公室出台了《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实施方案》,该县水利部门也出台了《白河县河道管理办法》,推动对全县范围内围垦河道及河道内乱搭乱建的整治活动。同时,水利部门协调村委会重新选址妥善安置群众养殖、蔬菜种植问题。 【典型意义】 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关乎民生福祉。检察机关针对围垦汉江河道及搭建构筑物养殖家禽违法行为,依法能动履职,持续跟进监督。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聚焦问题整改,推动行政执法部门统筹考虑河道整治生态保护和民生实际需求,对县域内围垦河道及河道内乱搭乱建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建立河道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切实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
案例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区土地复垦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土地复垦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 警示教育示范点 【基本案情】 安康瀛湖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地,瀛湖湿地是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2018年,安康市汉滨区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在瀛湖边投资建设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于2021年6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占用双龙镇青山村集体土地3.39亩(含耕地2.03亩),安装生产设备、搭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堆放碎石料等,使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该公司停止生产,但未恢复土地原状、未复垦耕地,土地资源持续遭受破坏。 【检察履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汉滨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经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3年9月8日立案。通过实地勘查、走访周边群众、询问当事人、调取行政执法卷宗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 2023年9月11日,汉滨区检察院向安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监督某建材公司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2023年11月6日,安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回复汉滨区检察院,称已要求安康市汉滨区自然资源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并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下发督办函,限期完成问题整改。2024年1月4日,汉滨区检察院再次现场查看,发现涉案土地上搭建的构筑物未拆除、堆放的物料未清理、耕地未复垦。2024年1月8日,汉滨区检察院根据集中管辖规定,将该案移送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岭南麓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2月5日,秦岭南麓检察院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安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某建材公司未依法复垦义务履行监管职责。 【法院裁判】 诉讼过程中,安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施工队进场进行代履行复垦施工,采用场地土石渣平整、地表覆土、人工整平恢复种植条件等措施,将涉案耕地全部复垦,并组织专家验收。专家现场踏勘审查,认为该项目土地复垦工作已完成,工程质量基本达到土地复垦方案预期及相关技术要求,复垦耕地已达到种植农作物要求,综合评价工程质量合格,出具了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召开听证会,对安康市自然资源部门是否履行了土地复垦监管职责进行了公开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受损公益已经得到有效修复。鉴于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秦岭南麓检察院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案件办理后,汉滨区检察院、秦岭南麓检察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安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案涉土地上联合设立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区土地保护警示教育示范点”,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理念,凝聚公益保护强大合力。 【典型意义】 安康地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涵养区,承担着丹江口水库70%供水量,肩负护“一泓清水永续北上”的重要使命。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持续跟进监督,法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通过公开听证验收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成效。案件办理后,检察院、法院与行政机关协同联动,在案涉现场设立土地保护警示教育示范点,推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落地见效,充分释放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综合效应,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三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洛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农村生活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9年,商南县某镇政府租用该镇某村村民耕地1.04亩设置成简易垃圾填埋场用于堆放集镇及周边生活垃圾,并采用就地焚烧及覆土的措施处理,造成环境污染和耕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履职】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商南县检察院)发现该线索,经初步调查后立案。2019年5月16日,该院向某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职,并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同年6月,该镇政府书面回复称已经基本完成垃圾场土地复耕工作,但彻底整改到位尚需一定期限。2020年10月,商南县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该镇政府未依法对堆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清运,仅对堆放的生活垃圾覆盖约20-30厘米土层。该处弃用后,又租用一地之隔的另一村民1亩耕地堆放生活垃圾。2020年12月31日,经 bet36体育在线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洛南县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2021年1月19日,洛南县检察院向洛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南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某镇政府设置垃圾填埋场的行为违法;判令某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清理耕地中的生活垃圾。 【法院裁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镇政府将其在耕地上倾倒的生活垃圾全部清理运走,对耕地进行覆土复耕。法院、检察院和生态环境部门对某镇政府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后生态环境部门经核查对整改情况出具验收报告,确认涉案地块现场无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残留,农作物长势良好。洛南县检察院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某镇政府非法设置垃圾填埋场的行为违法。 洛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bet36体育在线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等,某镇政府对该镇涉案垃圾填埋场的生活垃圾负有环保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某镇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不正确履行属地政府生活垃圾环保处理职责,破坏耕地资源,污染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针对其违法履职提出检察建议后,某镇政府仍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在检察机关起诉后,某镇政府虽已依法整改,并经法院、检察院和环保部门核查,治理整顿已达到环保要求,但依法应当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2021年9月2日,洛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某镇政府设置涉案垃圾填埋场的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检察机关针对乡镇政府未依法处置生活垃圾破坏耕地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从发现问题、发出检察建议、跟进监督到提起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理职责,根据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违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本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联合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合力督促行政机关积极整改,并通过由环保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形式确认整改成效,确认某镇政府设置垃圾填埋场的行为违法,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
案例四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诉雷某等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占用农用地 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份,雷某、周某、侯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擅自在三原县某镇某村设置垃圾弃置场,倾倒从西安拉运的建筑垃圾和污泥,非法获利53万元。经鉴定,被非法倾倒的建筑垃圾和污泥造成耕地5.62 亩、林地14.83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819400.88元。 【检察履职】 2023年4月23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原县检察院)在审查雷某等3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并立案。案件办理过程中,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某镇政府根据专家修复意见立即 bet36体育在线紧急修复,对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对无害的固体废物进行黄土覆盖、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原县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及镇政府前期修复效果等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地块被建筑垃圾和污泥压占、地形地貌及水文条件改变,涉案耕地及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破坏程度为严重毁坏。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合计819400.88元,其中,破坏耕地及林地的生态修复费用76000元;破坏耕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农用地碳汇价值损失)价值631.89元;破坏林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土壤保持功能及固碳功能)价值203276.99元;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费用539492元。 三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雷某等三人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污泥,造成耕地、林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公告,2023年11年9日,三原县检察院向三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原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雷某等三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鉴定评估费共计894400.88元。 【法院裁判】 三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等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非法占用的耕地、林地上倾倒建筑垃圾、污泥,造成耕地5.62 亩、林地14.83亩土地毁坏,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三人共同故意犯罪,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损害后果应当共同予以赔偿。审理期间,经释法说理,周某、侯某、雷某分别主动上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0000元、300000元、20050元。 2024年4月7日,三原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雷某等三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三人具有认罪认罚、主动履行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雷某、周某、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两年不等,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分别判处三人罚金10000元,追缴三人非法所得共530000元;支持三原县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侯某等三人共同支付破环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生态修复、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等共计894400.88元(已赔偿670050元)。 判决生效后,三原县检察院、三原县法院联合召开听证会,由三原县某镇政府在林地、耕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前期未完成修复的林地和耕地继续组织修复。 【典型意义】 针对因被建筑垃圾和污泥压占造成地形地貌、水文条件发生改变,耕地、林地被严重毁坏、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指导基层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bet36体育在线生态修复工作并通过司法鉴定准确认定修复效果及包含破坏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等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人民法院综合各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赔偿情况等依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精准发挥打击、监督、修复、保护等职能,强化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
案例五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陕西某矿业有限公司破坏农用地民事公益诉讼司法确认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司法确认 农用地保护 检察护企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陕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探矿期间,私自搭建临时工棚、倾倒弃渣,占用周边耕地、超出批复使用耕地和林地共13余亩,在当地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后,企业立即 bet36体育在线拆除、修复等整改工作。但经鉴定,涉案地块中仍有9.18亩农用地属于中度破坏,未达到生态修复基线水平。 【检察履职】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西安铁检分院)于2023年4月18日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同年5月5日履行公告程序。检察人员通过运用无人机进行现场勘查,询问当地行政机关、涉案企业和当地村民,收集涉案企业对地块的破坏和修复相关证据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经鉴定,某公司在行政处罚后,虽采取了客土复绿等恢复措施,但有效土层薄、土壤肥力差、植被盖度低,仍需 bet36体育在线土壤改良和植被管护,鉴定生态恢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约19.6万元,鉴定费用6.5万元。 企业顾虑诉讼影响后续生产经营活动,向西安铁检分院申请采取非诉形式办理案件。西安铁检分院为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以期达到生态修复和维护企业发展的双重目的,经调研,启动了与某公司的磋商协商。经磋商,2023年12月22日,西安铁检分院与某公司签署了《公益损害赔偿协议》,约定某公司全部承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9.6万元和鉴定费用6.5万,并共同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西铁中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法院裁判】 西铁中院组织听证会,围绕协议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法庭调查和辩论,并邀请三名全国人大代表参与旁听。后西铁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西安铁检分院与涉案企业签署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效力予以认可。2024年1月15日,某公司履行了协议内容。 案件办结后,某公司立刻回归生产正轨,重启了探矿、投标等后续经营活动。缴纳至法院的19.6万元生态赔偿金,将在西安铁检分院的监督下,专款专用进行生态修复。 【典型意义】 现代环境检察理念提出要强化保护优先理念,统筹推进绿色发展。在办理涉及企业的生态环境案件时,可以通过“司法确认”机制,让涉案企业既承担破坏环境的民事责任,又迅速地从诉讼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经营恢复生产,实现了惩治违法行为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机统一。本案在 bet36体育在线法检机关首例适用了司法确认机制,司法确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经过司法确认中的磋商过程,在不减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利于生态修复、符合当事人的法律或者心理诉求的协议,提高当事人的履行积极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后,赋予了协议与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有力保障受损的生态环境按期恢复。
案例六
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农用地保护 调解协议 土地复垦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起,刘某某先后以陕西某工贸有限公司、咸阳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彬州市某镇某村委会签订了三次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共计80余亩农用地,租赁期限均为20年。同年8月,刘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动工建设储煤场,使用煤泥、煤矸石填充荒沟,用水泥硬化地面,建设办公用房、钢结构储煤大棚。经鉴定,截至2023年12月,刘某某共非法占用农用地23.25亩,其中22.44亩农用地被严重毁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检察履职】 2023年10月,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彬州市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发现破坏农用地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线索,于10月26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履行公告程序。检察机关委托自然资源部门就该部分非法占用土地复垦费用进行评估。2024年1月25日,彬州市检察院向彬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彬州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自行恢复其非法占用农用地土地原状或者追缴其非法占用农用地土地复垦费用总计269.92万元。为使土地复垦得到保障,彬州市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刘某某非法占用土地的土地复垦费 150万元,法院裁定同意先予执行,将150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法院裁判】 彬州市法院在刘某某储煤场复垦现场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邀请市政府相关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企业代表及群众代表旁听。该案刑事部分认定刘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9.65万元。检察机关与刘某某当庭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某在规定时间内对破坏的土地完成复垦并通过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如不能按期完成,需向检察机关缴纳土地复垦费269.92万元。后刘某某在法院的监督下按照要求对其储煤场钢架构大棚进行拆除,并对相关占用地进行生态恢复。 【典型意义】 彬州市作为煤炭生产重点县,在煤炭开采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土地的生态价值可能遭到巨大破坏。针对未经许可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司法机关秉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积极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注重发挥调解协议作用,推动受损土地生态修复。同时深化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联治体系建设,优化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与司法衔接,通过司法办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和破坏性建设的非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有效地遏制煤炭企业发展过程中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行为,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七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国工农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革命文物保护 跟进监督 【基本案情】 位于绥德县某镇沟口村的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2020年入选陕西省第一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1936年,红一军团在沟口村打响了东征的第一枪,成为红军东征的桥头堡。该旧址内彭德怀等革命先辈旧居除挂有标牌外,院内杂草丛生,墙体风化严重,其中一处旧居面临垮塌的危险,自然损毁十分严重,严重破坏该旧址的整体历史风貌和人文风情。 【检察履职】 2023年3月,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绥德县检察院)在 bet36体育在线“寻访革命旧址 保护革命文物 传承革命精神”专项活动发现中国工农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内彭德怀等革命先辈旧居无人管理也没有任何保护设施,自然损毁十分严重。 2023年3月31日,绥德县检察院向县文物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旧址管理,制定保护措施。县文物主管部门回复称该旧址产权问题需要解决,但无专项资金维修,无法实施维修。 2023年6月、8月,检察机关先后两次跟进监督,发现旧址仍然没有得到修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2023年8月1日,绥德县检察院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文物主管部门履行旧址的监管职责,制定保护措施。 【法院裁判】 绥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与县文物主管部门就是否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进行辩论。后绥德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县文物主管部门在2026年12月4日前对中国工农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内挂有标牌的彭德怀等革命先辈旧居制定保护措施方案,加强管理,全面履行职责。 判决生效后,由县文物主管部门牵头,某镇政府具体负责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革命先辈旧居保护利用与修葺工作,并将该处文物的修复工作纳入绥德县某镇沟口村红色美丽村庄建设项目,项目补助资金500万元,于2024年3月4日拨付某镇财政所。 【典型意义】 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宝贵的精神财富。以法治力量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针对行政机关没有认真贯彻红色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对革命文物、红色文化遗产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经检察建议督促后未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主动作为,与检察机关加强协作,紧盯判决落实及违法行为纠正情况,积极化解行政争议,为红色资源和革命文物保护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案例八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基本农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农田保护 法检协作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某富硒合作社非法占用紫阳县蒿坪镇全兴村永久基本农田0.203公顷开办生猪养殖厂,紫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虽对其作出罚款及责令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但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处罚执行不到位,国家土地资源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检察履职】 2021年6月,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紫阳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上述案件线索。2021年6月2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查等方式,查明该合作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自2017年以来长期存在,紫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6月25日,紫阳县检察院向紫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某富硒合作社非法破坏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1年8月18日书面回复称其已作出行政处罚。紫阳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发现紫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仅督促合作社缴清罚款,未监督其退还土地,恢复种植条件。2022年5月17日,紫阳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10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紫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案合作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法院裁判】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富硒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破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办生猪养殖厂属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文禁止的土地违法行为。紫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某富硒合作社以经济发展名义侵占、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有损政府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遂判决责令紫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某富硒合作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203公顷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判决生效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解决了案涉问题。 针对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问题,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联合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某县政府公开宣告并送达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批先建”等问题全面查处,以案为鉴加强耕地保护和依法行政工作。某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 bet36体育在线永久基本农田侵占情况摸排,并组织执法轮训,广泛 bet36体育在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宣传活动;紫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发《关于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的通知》至各镇政府,强化镇级耕地保护属地责任。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不仅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法检两院坚持案件办理与社会治理并重,积极探索法检协作、执法司法互动机制,联合公告宣告送达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书,双管齐下形成监督合力,督促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规范化水平,达到了以案促治的良好效果。
案例九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走私珍贵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物多样性保护 绿色“一带一路”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8日,窦某和宁某注册成立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主要经营项目为海水鱼、鱼缸、养殖设备、耗材、珊瑚等。宁某于2021年4月退出该公司经营,此后该公司由窦某实际控制。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某公司先后分五批向广西廖某某、越南供货人“阿娟”(身份不详)等多个渠道订购各类来自于越南等国的活体珊瑚,并提前支付“边界费”“清关费”等费用。“阿娟”、廖某某组织人员以绕关的方式将活体珊瑚走私入境,通过航空物流的方式运至西安,该公司通过其门店、微信等途径对外销售。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其中7598株系纳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以下简称国际公约)及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的珍贵动物珊瑚纲石珊瑚目物种,交易价值合计176084元。 【检察履职】 2023年5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安市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刑事案件时,发现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启动生态环境检察专门化机制,确定由专门的办案团队负责办理。西安市检察院经咨询鉴定机构,认为涉案珊瑚来源地不明,难以 bet36体育在线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且查获时并未分别称重,无法按照法定评估方法计算价值,按照有利被告原则以交易价格认定珊瑚资源损失。该院认为珊瑚纳入国际公约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的珍贵动物,应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内法进行同等保护,走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珊瑚的行为,既直接侵害该国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又损害了我国履行国际公约、共建绿色“一带一路”等国家利益。海洋生态系统是全球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影响着全球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珊瑚礁又是生物多样性最高的海洋生态系统,加之我国与越南等地在地理意义上更加紧密,该生态破坏行为亦侵害了我国的海洋生态系统。经公告程序,2023年12月22日,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某公司及窦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某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生态资源损失176084元。 【法院裁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珊瑚作为纳入国际公约及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我国系上述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履行国际公约共同保护地球生态资源的责任。某公司走私珍贵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珊瑚的永久性损害,侵害了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认定某公司及窦某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单位罚金8万元,窦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4.5万元,某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生态资源损失176084元。某公司及窦某已自愿履行判决,未提出上诉。 案件生效后,法院向某公司发出了关于合法合规经营的司法建议书,实地考察了某公司经营、销售场地,并要求某公司书面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典型意义】 我国疆域辽阔,陆上邻国众多,海岸线长,在履行国际公约、共建绿色“一带一路”中担当重任。本案走私的珊瑚来源于越南等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本案的办理,打击了走私石珊瑚的黑色产业链,延伸了公益诉讼的职能范围,实现了刑事、民事责任追究的全覆盖,以及境内外野生动物法律责任的平等适用,强化了对破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珍贵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和保护力度,为司法机关参与共建绿色“一带一路”探索了新的路径。
案例十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文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污染环境罪? 协同治理 【基本案情】 2015年,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有效防范措施将200余桶“润滑油”贮存在某公司院内露天空地,致使部分油桶因日晒、雨淋发生破损泄漏污染周边土壤,破坏生态环境。经渭南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认定,堆存的194.98吨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陕西省地质调查实验中心对上述危险废物进行油品污染环境损害鉴定,鉴定评估结论为上述“润滑油”导致土壤污染。 【检察履职】 2023年2月2日,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华州区检察院)在审查文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时,发现文某某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3年2月7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审查起诉期间,华州区检察院及时向公安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情况,进行现场勘查,邀请多家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公司对涉案现场污染情况实地评测,认为涉案危险废物虽已转移,但仍易对周边空气、土壤造成二次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有进一步扩大风险。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华州区检察院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推动拨付危险废物处置专项资金30万元,用于危险废物前期处置。后由第三方处置公司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文某某按照《陕西省地质调查实验中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要求,进行清理场地、购置土壤重新覆土,履行了修复义务,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等单位现场评估。 经公告,2023年4月19日,华州区检察院向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华州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鉴于文某某已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请求判令文某某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30万元。 【法院裁判】 华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59.38吨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泄露,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文某某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文某某已按照《陕西省地质调查实验中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修复,对污染地块内的土壤进行清理并覆土,故只需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文某某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30万元。罚金已执行到位,危险处置费用正在执行中。 2023年8月15日华州区检察院与华州区法院、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华州分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加强协作联动,推动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针对故意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行为,司法机关积极向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并加强与行政机关有效衔接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同时,充分考虑案件的可执行性及生态环境恢复效果,结合生态环境违法主体的修复意愿、修复能力和最大限保护公共利益原则,参考案件实际情况,以“自行修复+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模式,保证受损生态环境够得到修复的同时,又体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公益的有效保护。 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