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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保密常识三十条

发布时间: 2023-08-25

 

  一、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三、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 

  四、不得擅自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软件或复制他人文件。 

  五、不得将无线外围设备用于涉密计算机。 

  六、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七、不得擅自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外出。 

  八、不得擅自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九、不得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随意择点维修,随意更换零部件。 

  十、不得将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出售、赠送、丢弃。 

  十一、不得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路连接。 

  十二、不得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和安装视频、音频输入设备。 

  十三、不得将手机和具体录音、录像功能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十四、不得在连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十五、不得在非涉密办公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十六、不得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 

  十七、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通过普通邮寄渠道寄运或违规交由他人使用、保管。 

  十八、不得使用个人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十九、不得违规设置涉密计算机的口令。 

  二十、不得将未经保密技术检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用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二十一、不得将标有内部以上等级(含内部)的公文和政务信息在互联网上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刊登。 

  二十二、不得在网站、网页上公开发布未经保密审查的统计数据及其他信息,真正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二十三、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电话机和手机传输或谈论涉密信息。 

  二十四、制发文件运转中,不得擅自复印、拍摄、传真文件审签件,不得将审签件转交无关人员传递,不得向无关人员告知文件运转情况及结果。 

  二十五、不得将淘汰、报废的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非涉密载体处理,真正做到“一次涉密,终身涉密”。 

  二十六、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传递承载国家秘密的载体,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在公共场所、或用手机或向家属亲友谈论国家秘密。 

  二十七、不得将国家秘密载体擅自带离办公区域,严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参加外事活动和参观、浏览、探亲、访友或者出入公共场所。 

  二十八、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正在办理的涉密文件、事项的内容。 

  二十九、不得未经审批擅自翻印、复制、摘录并外传涉密文件、材料、音像制品等。 

  三十、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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