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哪,三轮车车主何其无辜!”
“一条人命只是发个教育令?教育令和写保证书的区别在哪?”
5月9日,一则“少年撞死人父母被发家庭教育令”的新闻登上微博热搜并引发热议。15岁少年吴某夜晚在城区骑摩托车飙车,将一电动三轮车撞出13米远,两名男子受伤倒地,其中一位64岁老人不治身亡。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吴某承担全部责任,死者赔偿金由监护人支付,并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据5月9日荔枝新闻消息)。
检视网友的评论区留言,一方面,法院的依法判决得到普遍肯定,同时,一种“不解气”“不放心”的情绪也显而易见。是啊,15岁的孩子撞死了人,固然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株连”其父母的声音也有失理性,但人们对该案中家庭教育令的实效和道路公共安全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悲剧发生后,如何有效警示闯祸少年、惩戒其监护人,从而确保这一纸家庭教育令落到实处并产生实效,值得深入思考。
独木不成林,这份家庭教育令要想取得实效,首先需要法律惩戒手段的加持。该案中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这名少年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戒。就事故情况看,吴某虽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治安处罚法应充分发挥惩戒作用。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5岁少年吴某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对象,但是发生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对其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似乎很有必要。虽然这笔罚款最终还是由其监护人出,但其惩戒意义不可忽视。
“这起事故本来就是不合格的家教造成的,现在还让父母去加强教育,效果令人担忧。”——网友的这条质疑很有分量:要压实父母的家教责任,首先要改善其教育质量。该案中,吴某的父母需要反思的问题很多,需要追究的法律责任尤其值得探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监护是父母的法定责任,而且,父母在监护中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同于一般性注意义务,而应达到“良家父”的注意程度。结合该案的情况,如果能够认定吴某的父母纵容孩子违反交通法规飙车,那么就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对其予以处罚。当然处罚不是目的,真正唤醒父母的责任心,提高其监护质量,才是处罚的意义所在。
最后,期待这份家庭教育令能落到实处。自家庭教育促进法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多地司法机关已经根据该法第49条之规定,对相关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这一新的举措对于唤醒家庭教育责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家庭教育令的落实落地情况究竟如何,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期待有关部门在家庭教育令发出之后密切跟踪,必要时坚决落实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手段,确保每份家庭教育令都能落地有声、见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