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恶意损坏
谁来赔偿?小区物业有责任吗?
协议离婚后
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该咋办?
民法典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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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一
“我的新电动三轮车放小区充电棚,被人恶意损坏。小区监控摄像头有拍摄到嫌疑人的作案经过,当晚同时有五六辆三轮车受损,已报警。请问我们的赔偿金额怎么计算?小区物业要承担什么责任?”
你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修理费等损失。小区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嫌疑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人民币五千元,即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你的车辆修理费等财产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你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你可以凭借修理费发票、转账凭证来证明自己所遭受的具体损失金额。
你将电动车停在小区充电棚,一般来说你与小区物业之间并未形成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其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物业是否尽到了一般管理人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尽到了安保义务,比如核实来访人员、定时巡检、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转等,则其无需承担赔偿义务。
如果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小区物业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02
案例二
“协议离婚后,房子应该改为孩子的名字,协议上写的很清楚,但是孩子父亲一直拒不出面,不配合将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总是以‘没有地方住’为理由不腾出房子。还有就是孩子学费的问题,他也是拒不给付,我该怎么办?”
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若其拒绝履行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孩子母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孩子父亲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你的描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该约定形式上看似具有赠与的特征,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分配方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关系,因此孩子的父亲不能在房屋过户前反悔或撤销赠与,应当按当初的约定履行过户义务。
关于孩子的学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父亲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学费;另外,孩子在必要时还可以向其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针对孩子父亲的行为,孩子母亲可以先与其协商,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学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或孩子父亲以各种理由拖延的,孩子作为权利人,可以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