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力资源配置问题是关系检察工作全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如果把新时代检察事业比作新时期检察人新的长征,那么检力资源配置就是调兵遣将、排兵布阵。通过更优检力资源配置所激发出的巨大结构性、组织性动能将成为检察事业顺应时代要求、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其中蕴含的规律需要认真思考、探索和践行。
检力资源配置应当坚持的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检力资源配置问题,是具有历史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说其具有历史性,是因为检察队伍具有承继性,是不断发展的,既要尊重历史,还要立足现实,更要着眼未来;说其具有全局性,是因为检力资源配置关键在于统筹,既要兼顾业务工作和综合工作,又要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还要实现检察人员的全面发展。任何单纯的现实和局部考虑都具有局限性,难以有效解决问题。检力资源配置是检察机关党组的重要事权,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牢牢把握“党管干部”原则,通过建立动态分析研判制度,锚定高质量、现代化发展目标,在检力资源配置上形成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在质量和结构中看数量。检力资源配置,关键是要通过调整结构实现检力倍增效应。衡量检力资源配置是否合理,不能简单看人员数量多少,解决检力资源配置中的问题也不能通过简单增减人员实现。检察机关必须从编制数、各类人员比例这些“定量”出发考虑问题,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把着力点更多集中在结构调整之中。所谓结构调整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对各业务条线、各办案组织检力配置进行动态调整。工作量来源于法定职责,通过对定量的检力资源的排兵布阵,努力达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从而实现工作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这就是检力资源配置的过程。结构性调整焕发出的整体效能是简单增减个体无法相比的。同时,秉持“质量是关键”的理念,更多关注检力资源产出的典型案例、理论与实务研究成果、人才规模等体现发展力、创新力的“检察产品”和指标维度,更加注重考察检力资源质效。
把不断提升检察人员能力素质作为落脚点。检力资源配置最核心的要素是“人”,人的素质能力、品质作风、引领作用都将最终转化为现实工作动能,这是在配置检力资源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一方面,做到人岗相适,让检察人员在履职中获得成长;另一方面,通过工作质效反向审视检察人员能力素质上的短板和不足,加强针对性的培养培训。检察人员能力素质的不断提升是检力资源用之不竭的来源。把一名检察人员配置在一个部门、一个办案组,并不仅仅意味着多了一名同志分担工作任务,谁来关注他的成长,怎样帮助其成长,如何使其发挥主观能动性,是各级管理者必须深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从生手到熟手,从骨干到专家,是检察人员蝶变的过程,也是检力资源内生增长的过程。必须坚持深化素质能力建设,多措并举促进检察人员立足岗位成才,逐步形成人才规模优势。必须进一步健全检察人员研修机制,让知识持续更新、全时业务学习成为职责义务。必须用好检察人员考核这个抓手,通过考核奖优罚劣,真正激发检察人员的内生动力,向科学管理要“检察生产力”。
检力资源配置的重点问题
关于部门的作用和定位。部门是履行法律职责、落实上级和院党组部署的第一线,检力资源最终要配置到部门,部门必须注重发挥职能作用,有效推动落实各项工作。在检力资源配置问题上,党组要切实扛起政治责任,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精准决策,把“好钢用到刀刃上”,把检力资源投放到最需要的地方去,不搞平均主义。必须强化部门的全局观、整体观。在检力资源配置问题上发挥部门作用,就是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组的决策部署上来,就是要部分服从整体,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党建平台、案件组织管理平台作用,以党建为统领,共同构建起服务和保障有利于检察长全面领导、管理检察业务的高效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避免条块分割。
关于工作量。如何衡量不同部门的工作量,如何区分不同案件的难易程度,如何解决实际存在的忙闲不均现象,这一直以来都是深受关注的难题。工作量作为检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参数,必须加强对其的分析研判。工作量的定期公示,是检察官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抓手,亦能实现检察官之间的互相监督。既要避免绝对量化、公式化,又要避免陷入完全不可比、不可测的误区。大的原则是只进行同质比较,在同一部门、同一业务条线内进行比较,实现相对均衡。如果要从更实质的角度去实现工作量均衡,则要通过建立和运行检察官定期轮岗制度予以解决。在一定周期内,一定比例的检察官通过轮转,办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案件,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检察官的岗位和能力的固化,更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工作内容的转换实现工作量的实质均衡。
关于分案机制。目前各类案件主要实行专业化办理,案件以案由划分流向不同部门,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随机分配。专业化办案模式也会一定程度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案件量存在不均衡的情况。从人才培养的角度看,有的检察官常年在一个岗位,办理一类案件,虽然成为熟手,甚至成为特定专业领域的行家里手,但是也容易弱化知识更新,造成视野单一和能力短板。因此,要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参谋作用,加强定期对案件受理、办理情况的趋势分析,建立检察长领导下的案件分配微调机制,即在坚持案件专业化、专门化办理,随机分案等基本要求前提下,根据案件周期变化,通过较小比例调整参与分案的检察官名单,强化检察官一体调用,实现案件流向更加均衡、检力资源效率更加高效、检察官培养更加全面。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是小比例的微调,但是坚持下去,就会实现较大比例的检察官得到更全面的锻炼。办案内容的多元化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同质案件难以比较工作量的难题,使检察官能够亲身感受、换位思考。
关于办案组织。办案组织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载体,是检力资源配置的重中之重。当前,对办案组织的认识和研究还存在不足。办案组织必然是多样化的,不可能所有业务都整齐划一、一个模式,基本办案组织也不可能包打天下。以民事检察为例,当前基层检察院缺乏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层级越往上,案件量越多,但是检察官数量并没有因此向上递增的问题仍然存在。虽然近年来通过一些有效举措进一步充实了民事检察队伍,但是办案质效还有待提高。要解决民事检察当前和长远发展的问题,必须遵循民事检察规律,借鉴法院民事审判组织模式,对民事办案组织进行改造和重构,在探索多样化的办案组织模式上想办法、找出路。
总之,要开拓思维,既把握原则,又灵活运用,重在解决问题,把人才池变成一潭活水,发挥出最大效能。(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