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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检察: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判决

发布时间: 2024-04-18
 
    近日,由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狩猎案,在富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是富平县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办理,是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践行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生动实践。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贾某等7人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夜间照明、猎犬围猎等方式非法捕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兔并非法出售获利。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所捕猎的野兔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贾某等人共同结合,相互关联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失,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现场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向富平县人民法院对贾某等7人提起公诉,并认为其行为在触犯非法狩猎罪的同时,严重危害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承办检察官当庭宣读、出示了到案经过、涉案人员供述和指认现场笔录、陕西省动物研究所等鉴定意见、微信转账及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进行证实,请求富平县人民法院对贾某等7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判决。贾某等7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当庭表示愿意积极承担责任。富平县人民法院根据贾某等7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了依法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21404元,对主动退缴非法获利的7万余元及作案工具上缴国库,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富平县人民法院采纳并支持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及公益诉讼全部请求。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事关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下一步,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践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要求其对违法行为导致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切实织密野生动物“保护网”。 
    检察官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二十二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杨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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