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错了!我现在很后悔,希望给我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十分懊悔地说。
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在盘州市某村上坟祭祀时,因其燃放烟花不慎引发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81.4亩,造成林地经济损失211891.2元,此外,还造成33户居民房屋及其附属品、物品、家畜等受损1797293.00元。此次火灾造成林木、房屋、家畜、附属品等物品损失共计 2009184.2 元。
邹某某过失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盘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对该案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一点星火,可毁百年林,春夏季天干物燥,扫墓、踏青、野外聚餐、田地烧荒备耕都极易引发火灾。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深刻吸取森林火灾教训,牢固树立防火意识,自觉遵守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违规野外用火,共同守护绿水青山。一旦无心失火构成失火罪,等待你的不仅是巨额赔偿,还有牢狱之灾。谨慎!警惕!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0625)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盘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