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任条件
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律师、专家、学者、社会热心人士等组成。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一)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4.听证员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韩城市行政区域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选,可优先入选:
1.熟悉或了解执法司法工作;
2.全日制大学以上学历;
3.基层工作经验比较丰富;
4.具有五年以上实务经验的法律从业者;
5.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
6.从事相关领域或行业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或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职责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受邀参加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在了解案情、听取各方意见后,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
三、听证员任期
听证员采取动态管理模式,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
四、选任程序
(一)组织报名。采取自荐报名和组织推荐报名两种方式。公告发布之日起,检察机关开始接受单位推荐和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自荐报名。
(二)资格审查。对推荐和自荐人选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评议、委托核查、集体研究,择优确定听证员候选人。
(三)拟任公示。在韩城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四)任用公告。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5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二)报名方式:单位推荐人员和个人自荐需填报《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请于韩城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领取,也可自行于文末下载),并加盖推荐单位或所在单位、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公章,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向韩城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提交以下报名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电子版1份、纸质版一式3份;
2.二寸证件照电子版1份、照片3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报名材料请将原件扫描为PDF格式发送到邮箱:sxhcjcy@sina.com,文件名为本人姓名。
联系人:卜敏
报名咨询电话:0913-5190615
报名表下载链接: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