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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韩某某、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发布时间: 2022-04-26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

韩某某、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知识产权  认罪认罚

 

一、案件事实

 

2019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驾驶面包车从饭店回收西凤酒系列外包装盒和空酒瓶,购买加工工具及低价白酒,准备将低价白酒灌装到空酒瓶内冒充西凤酒向市场销售牟利。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制作假酒。2019年12月13日,华阴市公安局在韩某某租住房内现场查获假冒西凤陈酿酒6年374瓶、西凤陈酿酒15年8瓶、华山论剑10年147瓶、华山论剑20年36瓶及大量低价白酒、包材、加工工具。
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公安机关查获的西凤酒侵犯了其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属假冒产品。上述假冒西凤酒合计价值10128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制作假冒西凤陈酿酒6年374瓶,价值62832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逮捕阶段。2020年1月6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华阴市公安局拟移送审查逮捕的韩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针对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韩某某系共犯、应当对所有假酒承担责任的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仔细核实韩某某、王某某参与制作假酒的详细时间及数量,不宜一概论之。华阴市公安局采纳意见,侦查取证后于2020年1月13日向华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经审查后,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王某某,并建议公安机关做好认罪认罚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华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9日将韩某某、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移送审查起诉,并载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向被侵权企业告知了诉讼权利义务,保障了权利人的知情权。同时,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结合案件有关情况协商量刑,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于2020年6月17日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对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1000元;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

法庭审理阶段。基于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华阴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1000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

 

三、评析意见

 

该案系华阴市办理的首例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要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及时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查明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确保案件办理质效。受理案件后及时向被侵权企业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在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要积极履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责任,督促公安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及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法律规定,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参与量刑协商并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确定刑书面量刑建议,持续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成熟运行。

 

四、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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