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
韩某某、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知识产权 认罪认罚
一、案件事实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三、评析意见
四、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