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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调研】安全生产领域犯罪不容忽视

发布时间: 2022-05-25

近年来,涉及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多,这些犯罪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主要有以下12个典型刑事案件类型。

《刑法》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

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及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如何在新形势下降低伤亡事故,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已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严重社会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诉源治理,最高检发出了“八号检察建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华阴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发生在本地的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走访检查了相关发案企业安全生产设施,排查风险隐患,针对性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结合2018年以来发生在本地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关刑事案件,分析调研如下:

 

一、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案件现状及特点

 

2018年以来,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涉安全生产领域刑事案件共45人,均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且罪名较为集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1起,重大责任事故案1起,过失致人死亡案2起。

20189月,马某某、王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因该企业无有效防护措施,劳动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两名工人在作业中死亡。20194月,马某某等2人均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10月,张某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因建筑墙体质量问题及天气原因,在施工过程中墙体突然倒塌,导致三人受伤一人死亡。201812月,张某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99月,张某二过失致人死亡案:因无任何安全防护隔离措施,在作业过程中,致一人被撞击挤压死亡。201911月,张某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23月,郭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郭某某在厂区无照明条件下驾驶装载机,在作业、行驶过程中,将厂区一行人撞倒并碾压致其死亡。此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特点:

(一)违章作业、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生产设施不健全成为诱发该领域犯罪的主要因素。许多事故的发生是两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此类案件多发生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

(三)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未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安全意识差。

(四)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多数没有相应资质证书。对国家在安全生产颁布哪些法律法规标准一无所知,无严格安全防范措施。

 

二、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

 

(一)因证据收集问题,罪名认定存在分歧

证据收集存在缺失时,会直接影响罪名的认定。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中,因案件发生在生产作业领域,行政执法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刑拘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

(二)过失犯罪中存在共犯化思维

《刑法》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的安全生产案件是无法构成共同犯罪的,但实践中侦查机关在侦办安全生产案件时,会套用共同犯罪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将数个犯罪嫌疑人行为合在一份事实认定,导致检察官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办理一案数人安全生产案件时思维不自觉地共犯化。

(三)鉴定文书的认定多种原因,因果关系判断形式单一

在办理安全生产案件实践中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只要发现有关人员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关系,就确定其有犯罪行为。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只要行为对结果的作用不为零,则行为与结果条件关系被确认。此种关系认定方式过于单一,极易扩大刑罚打击面,有违刑法谦抑性。

(四)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界限不清

在安全生产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应急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为全案的关键证据,尤其是在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时,大部分检察官将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结论作为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主要标准,但结论实质是一种行政责任,而非刑事判断,因刑法中违法性判断具有相对独立性,若对事故调查报告不加辨别接受,实际混同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三、安全生产治理的痛点难点

 

(一)安全生产作业场所多,安全风险高,安全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晰,安全管理人员疲于应对。

(二)安全管理人员自身素养不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违章作业危害性认识不够。

(三)单位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条件差,从业人员不经培训就上岗。

(四)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缺乏必要条件和手段监督不力。

(五)事后处罚不力,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四、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准入制度

从源头上把好准入关,对申请开办或从事项目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制,要求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有关要求,达到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特种行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营业。

(二)加大对从业人员培训

建议将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纳入社会化培训体系,由社会上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资质后凭证到相关企业应聘上岗,未经培训合格者,任何企业不得录用。

(三)加强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力度

安监部门加大巡查力度,检察机关在加大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力度的同时,加强与劳动监察等部门联系,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建立案件协作会商机制。消除当事人已进行经济赔偿而逃避刑事追究的侥幸心理,对有恶劣情节、多次违反安全法规或经提出整改意见没有整改的企业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避免出现以罚代刑现象。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方式,教育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树立安全生产、严格按操作规程从业观念,提高知法守法意识和安全理念,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发生。


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减少生命财产损失,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从安全教育、行业准入、严格执法等方面多管齐下。华阴市人民检察院将以“八号检察建议”的落实为契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能动履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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