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对于两份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通过专家辅助人帮助检察官审查技术性证据材料,继而以专家讨论会的形式就涉及的科学原理、技术方法、操作过程等进行充分的质疑和讨论,充分听取侦查人员及鉴定人员的意见并当场答复,最终,经过重新鉴定及补充鉴定,厘清了徒手伤、摔跌损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帮助检察官理性地评判、取舍、采信鉴定意见,切实提高检察公信力。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6日18时许,在重庆市某敬老院,李某(77岁)与丁某(70岁)发生口角,丁某使用自己的拐杖击打李某头部,随即二人扭打在一起,李某用右拳连续击打丁某的左侧头面部。次日11时,丁某感到身体不适,遂到某卫生院治疗。5月8日转至某区第三人民医院治疗。5月9日再转至某市第七人民医院治疗。2020年5月23日,丁某在治疗中死亡。
【争议问题】
2020年5月25日,侦查机关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巴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理由是,丁某死因系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后引起严重颅脑损伤致脑疝、重症肺炎等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
巴南区检察院依法对本案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审查后认为本案存在两个疑点:一是被鉴定人丁某的左侧头部发生徒手伤后出现了右侧脑挫裂伤及颅内出血,但未见左侧冲击伤,不符合加速损伤的特征;二是病程记录显示,颅脑损伤并非进行性加重,病程中存在减轻后再加重的特征,故死亡原因是否有其他的因素参与,应进行论证。因此,以原鉴定意见书存在关于死亡原因和致伤方式的合理怀疑尚待解决,不同意原鉴定意见并退回补充侦查。
根据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对原有证据进行梳理、补充。2020年10月19日,对证人就案情细节进行再次询问,证实2020年5月7日16时许,丁某在卫生院住院期间上厕所时有摔倒致枕部着地的情况。
【重新鉴定】
对此,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丁某左额颞部头皮下出血、左侧颞肌出血符合钝性机械性暴力所致(如徒手击打等);丁某右枕部头皮下出血、右侧枕骨骨缝增大符合摔跌时枕部着地所致,右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右颞叶脑挫伤符合本次外伤所致;丁某符合颅脑外伤、脑血管血栓形成致颅内出血伴肺部感染引起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组织专家论证】
鉴于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分歧,为了保证案件准确定性,且消除侦查机关承办人员的疑惑,经检察长批准,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报请重庆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全市法医学专家会诊。2021年1月12日,由重庆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专家主持,聘请重庆市政法院校、医学院校、公安及法院系统的法医学专家召开法医学专家讨论会。会上,法医学专家详细听取了案情介绍、技术性证据审查需求及各承办人意见,认真研究了两份鉴定意见,并就专业问题形成一致意见:丁某的基础疾病比较严重(如脑梗、偏瘫、冠心病、动脉硬化等);左侧头面部拳击伤以及枕部着地摔倒的两次损伤可以确定;本案减速性损伤对颅脑的损害大于加速性损伤;拳击外伤造成摔倒可能性不大。
在讨论过程中,专家们认为目前各种间接证据可以证实丁某有两次外伤史,但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未能对摔跌损伤予以验证。为此,检察法医和前期两次鉴定的鉴定人员一道,再次进行法医学检验。对丁某头部损伤进行检验,并提取重要部位检材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病理检验。
最终,法医病理检验,与其他证据形成了完整闭环证据链,确证了两次损伤作用于丁某头部的事实。法医结合病历资料、影像学检查资料等其他证据,提出审查意见,解决了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
2021年2月23日,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根据审查意见认为,无法认定李某的殴打行为与丁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启示】
认真审查案件,高度重视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本案的原鉴定意见中,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焦点在于原发性脑损伤,当暴力作用于头部时,脑颅腔内可有直线、挤压、旋转等几种不同的运动方式,其中,直线运动引起的脑损伤包括加速性损伤和减速性损伤两种情况。
本案在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过程中,检察法医发现按照原鉴定人的思路,外界暴力(徒手伤)击打丁某左颞部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出血、脑挫伤死亡。此时,外界暴力作用于头部,属加速性损伤,应当出现着力点处脑损伤较重、对冲部位脑损伤较轻的特征。但尸体检验发现及损伤后的影像学检查资料证实左侧头皮及头皮下挫伤,左侧颞肌出血,左侧颞骨顶骨枕骨均无骨折,左侧未发现脑损伤,右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及右颞叶脑挫伤明显。丁某具有着力点处脑损伤无、对冲部位脑损伤较重的特征,尸体检验发现与法医病理学脑损伤的形成机制原理不符合,故其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存疑。
充分发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用,严格把握办案质量。专门知识有助于办案人员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但常常独立于法律知识而存在,超出检察官的认知能力。本案借助有专门知识的人术业专攻,协助补充侦查及重新鉴定,被害人的真正致死真相逐渐浮出水面,通过询问案件相关人员、勘查现场、聘请专家讨论等方式对本案被害人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充分论证后,为了寻找更有力的证据,再次进行尸体检验,最终以法医病理学检验确认了损伤的事实,为案件定性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正确认识鉴定意见的“专门性”和“意见性”。鉴定意见能否成为定案依据,核心在于其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即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可靠,能够证明怎样的事实。一方面,鉴定意见仅仅是证据的一种,并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从鉴定客体或对象的获得,至原理、方法的使用,及具体的操作和结果的得出、意见的形成,难免存在出错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鉴定意见具有专门知识性,对其审查判断往往要依赖于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同行复核甚至质疑。
2018年,最高检下发了《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鼓励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引入专业力量提供帮助,弥补办案人员专门知识的短板。在本案中,对于两份矛盾的鉴定意见,通过专家辅助人帮助检察官审查技术性证据材料,继而以专家讨论会的形式就涉及的科学原理、技术方法、操作过程等进行充分的质疑和讨论,充分听取侦查人员及鉴定人员的意见并当场答复,最终,经过重新鉴定及补充鉴定,厘清了徒手伤、摔跌损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帮助检察官理性地评判、取舍、采信鉴定意见,切实提高检察公信力。
(作者: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张德江、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