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巡回法庭上,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立木蓄积9.21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华州区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并当庭作出判决。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结合该案办理情况对现场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并发放相关宣传资料,使群众知晓了森林资源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盗伐、滥伐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通过以案释法形式,真正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华州区南依秦岭,北临渭河,生态环境关系到我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金堆镇,位于秦岭深处,森林资源丰富,而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毁坏秦岭生态环境,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下一步,我院将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理念思路与方法措施创新,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责,不断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工作力度,为守护美丽华州的绿水青山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