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负责接待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检信访案件应当制作接谈笔录。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及其他申请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二)对采用走访形式报案、控告、举报的,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三)对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审查处理;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二、分流
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对于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应当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
三、办理
承办部门应当在受到本院控告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以内办结。
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案件,并向控告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