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方式
刑事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申请救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是否已或者民事赔偿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被害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五)当地民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出具的生活确有困难的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审查与报批
(一)填写《受理救助申请登记表》,严格审查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
(二)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提出救助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存档备查。
对决定提请审批的救助申请,应制作《提请审批救助意见书》,并附当事人申请、案件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检察长审核后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审批。
三、救助金的发放与监管
(一)发放救助金时应制作《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发放登记表》,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每年度末应制作当年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明细表,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及财务部门,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