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4、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