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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 2019-04-11

一、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询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的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询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收到侵害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刑诉法及相关规定,接受检察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

2、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

3、接受询问并在笔录上签字,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

4、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害人的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的结论

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被害人的义务

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呼,按时出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纪律等。

(三)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5、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7、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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