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公证、虚假仲裁,是指民事主体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事实及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骗取公证机构、仲裁机构作出的虚假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的违法行为。
虚假公证、虚假仲裁的常见表现形式:
(一)当事人身份不明,存在冒充可能;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可能;
(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公证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常理;
(四)当事人就作出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的相关基本事实陈述前后矛盾;
(五)涉案标的额与当事人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六)当事人之间关系表现异常。如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或者投资、隶属、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七)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
(八)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九)案件证据不足,但当事人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急于获取生效法律文书;
(十)当事人自愿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
(十一)当事人在庭审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常性。如在庭审中不对基本事实与证据的真实性作实质争辩;
(十二)其他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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