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检发办字﹝2022﹞134号
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院,市院各内设机构:
为了进一步扩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市院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9月30日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bet36体育在线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55条第2款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领域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和反垄断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收到侵害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本辖区内管辖;
(二)属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范围;
(三)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第五条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举报线索登记受理及分流工作。
第六条 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每案奖金数额一般在 200元至5000元,奖金具体数额由举报奖励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举报奖励资金从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由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下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
1、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2、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纳入政府整改项目的;
3、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4、匿名举报无法查清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5、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奖励举报人,一般应在诉前程序或者诉前公告后进行。
第九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条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举报奖励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的认定。领导小组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综合因素提出奖励意见和奖励数额。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院第七检察部,具体承办奖励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
来访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举报。
来信举报地址:渭南市高新区新区东路9号
邮编:714000
收信人: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二)电话举报
举报热线(检察服务中心热线):12309
(三)网络举报
登录网站www.12309.gov.cn进行举报。
关注“渭南检察”官方微信“随手拍”小程序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举报信息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三)严禁泄露举报内容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四)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查部门负责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工作。发现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本院检务督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