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渭南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表彰了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潼关县人民检察院被评为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先进单位。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上级院和县委生态环境工作部署,开拓创新、积极探索,以专门化为抓手,强化秦岭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创新综合履职方式,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一年来,该院办理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各类案件36件。通过办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修复被破坏的湿地40余亩,治理被污染河流约6公里,定期检查、监测入黄排水口19处;修复秦岭地质环境2处,栽植树木6万余株,复绿面积6万余平方米;清理清除违法堆放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约80000余吨;治理扬尘、焚烧荒草秸秆20余处;向4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损害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法院判决支持71万余元,有效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守护了区域黄河流域安澜。
下一步,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将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实工作,积极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以高质量环境司法服务,为保障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