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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赃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1-23

  一、物证、赃物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赃物专账,由专人负责。 

  二、受理案件时,涉案物证、赃物移交,应逐件填写入库清单,详细列明赃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式样等,并由移送人、接收人签名。 

  三、物证、赃物实行分类管理,编号入库。 

  四、建立物证、赃物电子档案。 

  五、物证、赃物及时入库,妥善保管,防止物品自耗、灭损,丢失.对不易保存的物品,按相关制度及时处理。 

  六、每季度盘点一次物品, 做到账、物相符。 

  七、非因办案需要,不得使用涉案物证、赃物,严禁使用扣押的涉案交通工具。 

  八、办案需要调取涉案物证、赃物时,应凭相关审批手续办理。 

  九、移送案件时,应将物证、赃物随案移送,同时备案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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