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以下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一)法院违法执行:1.违法终止执行;2.滥用执行权;3.超标的查封;4.违法拍卖;5.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放执行款;6.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等。
(二)法院怠于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三)其他侵害行为:如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不当干预法院执行活动等。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民事执行监督有以下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以上法律条文都可以上网查阅哦!
三、申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递交哪些材料?
答: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应当载明:1.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效联系方式;2.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身份证明材料(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三)相关的法律文书(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委托证明(委托他人进行申诉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
四、向哪个部门提出监督申请呢?有哪些途径可以提出呢?
答:当事人申请监督统一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提出。
各种途径都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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