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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受案标准

发布时间: 2024-03-22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一、案件管辖范围无异议。即属本院管辖的案件。

  

  二、提请审查逮捕意见书一式七份,文书内容清晰,文号齐全。

  

  三、卷宗装订整齐规范,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一致。

  

  四、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随案移送且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相符;

  

  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手续齐全、合法,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另案处理的须有办案说明。

  

  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等材料清楚。

  

  七、应在法定延长期限内(最长30天)报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案: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拒绝变更的。

  

  三、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补充侦查又重新提请逮捕的。

  

  四、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已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变更强制措施,又重新提请逮捕或要求复议、复核的。

  

  五、对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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