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管辖范围无异议。即属本院管辖的案件。
二、提请审查逮捕意见书一式七份,文书内容清晰,文号齐全。
三、卷宗装订整齐规范,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一致。
四、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随案移送且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相符;
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手续齐全、合法,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另案处理的须有办案说明。
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等材料清楚。
七、应在法定延长期限内(最长30天)报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案: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拒绝变更的。
三、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补充侦查又重新提请逮捕的。
四、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已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变更强制措施,又重新提请逮捕或要求复议、复核的。
五、对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复议、复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