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二、起诉意见书一式七份,文书内容清晰,文号齐全。
三、卷宗装订整齐规范,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一致,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单独装订成卷。
四、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随案移送且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相符。
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手续齐全。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及其有无前科的材料清楚。
七、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应当分案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案: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二、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有遗漏的,公安机关未按照要求制作或者未在三日内补送。
三、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未随案移送或者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不相符。
四、公安机关超过侦查期限起诉的;
五、危险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于看守所的,超过10天的。
六、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提出补查提纲,案件管理部门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未按照补查提纲要求补充侦查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
七、对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复议、复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