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碑林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承担本院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律师接待工作;应做到热情接待、依法办事、周到服务、准确解答。
第二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查验律师的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三条、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案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关申请、要求或书面材料,并及时转交相关部门。
第四条、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登记律师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查验手续齐备的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阅卷场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提供。
第六条、律师复制案件材料可以采取拍照、刻盘等方式。
第七条、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日内安排阅卷。
第八条、经检察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过查验身份证和委托书可以比照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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