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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七)

发布时间: 2020-07-17

  自觉性实效性

  怎样才能做到“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谈及这个问题,胡增印告诉记者,政法机关贯彻执行《条例》及其请示报告制度,需要在强化自觉性、提高执行力、确保实效性上下功夫。

  胡增印分析说,当前,政法工作中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任务艰巨繁重,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任务艰巨繁重,洞察新技术“双刃剑”效应、掌握政法工作主动权任务艰巨繁重。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针对政法工作中不断涌现的新的重大情况、新的重大问题,要注重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敏感性,强化政治领导意识和能力,按照讲政治要求做好请示报告工作。特别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既审时度势做好请示报告工作,又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同时,需注意把握请示报告的时效性。请示报告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准确规范、逐级报告、安全保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别要把握时效性要求:对需要由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请示;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阶段性重大事项,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常态性重大事项,按半年或者年度报告;党中央、地方党委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交办的重大事项,按要求报告;相关规定对报告时限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对于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

  “《条例》对党章党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搞重复性制度建设。”卞忠民说,贯彻执行好《条例》的请示报告制度,需注意把握请示报告制度的关联性。在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制度时,应当注意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上位法贯通起来,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基本法规贯通起来,与贯彻执行《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等党内法规贯通起来。

  “同时,要与抓紧修订完善和贯彻执行配套规定结合起来,如根据《条例》关于制定配套规定的要求,建议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既可以抓紧制定全面实施细则,也可以先行对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修订完善。”卞忠民补充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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