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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八)

发布时间: 2020-07-27

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任何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否则就可能产生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是现代政治文明和法治运行的一条铁律。”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林说。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执法司法工作是党的事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全面从严治党、深化依规治党的重要领域。”李林说,根据中央的战略部署,必须把党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纳入全面从严治党范畴,切实做到不留死角全覆盖,不留漏洞全治理,不留情面全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条例》是党和国家为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的重大创新,实现了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党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有利于政法人员切实履行政法工作职能,规范执法司法活动,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陈卫东告诉记者,《条例》的出台对于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李林看来,加强党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其中,严格执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两者在法治中国建设中都承担着十分重要的使命和责任。

  李林认为,加强党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按照行政权特征、遵循司法权规律,保证依法公正行使执法权、司法权,防止执法不作为、执法乱作为、随意执法,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钓鱼执法以及以罚款创收为目的的利益驱动执法,克服和消除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

  《条例》明确,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据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胡增印介绍,《条例》规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制约环境下推进。

  胡增印告诉记者,《条例》完善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监督体系,主要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要求,与《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相衔接,并结合政法单位在政法改革中推进执法司法公开有关制度规定。

  李林认为,《条例》健全和完善政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

  此外,《条例》还对政法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了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考核制度,以及党委政法委推动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和督促整改等要求。”中央政法委执法监督局副巡视员卞忠民介绍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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