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诉讼监督案件
的控告申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诉讼监督案件已经作出审查结论,当事人继续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
控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者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的;
(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
(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
(四)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的;
(五)当事人认为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审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