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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检察院办理首例涉未刑事附带民事支持起诉案件

发布时间: 2024-02-07

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首例涉未刑事附带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这是一起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均系未成年人的案件,办案检察官不仅作为公诉人出庭公诉,还作为未成年被害人的支持起诉人,为被害人依法争取到合理赔偿,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29月,李某某(另案处理,案发时13周岁)与被害人黄某(案发时13周岁)因琐事发生矛盾,后李某某将黄某带至某小区与被告人李某(案发时14周岁)、尚某(另案处理,案发时14周岁)见面。见面后李某、尚某、李某某三人将黄某带至某小区楼顶并对黄某实施了殴打等侵害行为,后将黄某随身携带的手机抢走。三人将手机抢走后,以320元的价格变卖到某手机维修店,后三人将320元中的100多元用于日常生活挥霍,剩余的钱由被告人李某日常生活挥霍。

依托机制,积极援助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提起公诉。同时,检察官与未成年被害人及家属沟通交流后,发现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存在家庭困难的情况,被害人及家属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意愿。

在认真核实相关材料后,检察官依据长安区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出台的《加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帮助被害人黄某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将该案线索移交至该院第五检察部,适时为被害人申请了司法救助。

支持起诉,争取赔偿

为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结合案件情况,在确认被害人及家属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愿后,积极指导被害人及家属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依法向长安区法院就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

基于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就附带民事诉讼均同意协商,在充分考虑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的基础上,三方最终就该案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被告人李某的父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尚某及其父母、李某某及其父母履行了的赔偿义务,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了真诚的赔礼道歉。刑事部分,被告人李某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宣判后李某及其父母均表示不上诉。

综合履职,守护成长

该案是长安区检察院通过综合履职支持起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次积极探索。下一步,长安区检察院将继续推进未成年人“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案件,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检察官提醒:

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发现相关组织和个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可以就该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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