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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

发布时间: 2024-04-09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命线”。如果个人或企业“心存不轨”,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偷逃税款,危害税收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竞争,造成国家重大税款损失,面临的将是锒铛入狱。

2023年7月,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身为一家加油站的经理,与陕西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某“合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某作为一名加油站管理人员明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法行为,仍心存侥幸,为获取开票面额的0.5%好处费,在无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董某介绍了三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鉴定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387369.7元,涉及税额389697.41元,非法获利16931.8元。

审查期间,该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事实证据面前,杨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目前,该案已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杨某某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长安区检察院在此提醒广大经营企业:守法经营,切莫触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区检察院也将持续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加强与区法院、公安长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普法时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接受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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