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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行动、两措施】打击涉税犯罪,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 2024-09-24

2021年,被告人田某挂靠其他有资质的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田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为抵扣税款,田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080余万元、税额89万余元,并全部进行抵扣。

2024年7月5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案件定性,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进行严密论证,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邀请了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参与旁听,结合案件情况进行法庭教育,警示民营企业在经营中要自觉遵守税法规定,主动维护税收秩序。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不仅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更直接危害国家税收、侵蚀国家经济基础,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此次旁听庭审是一场现实生动的警示教育,更是一次法律知识的现场教学,在今后的企业发展中,将以案为鉴、律己守正,筑牢思想防线,增强意识,敬畏法律,牢记法律红线,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实现高质量发展。

此次公开庭审提升了民营企业的法治能力和经营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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