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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检察 法学课堂《民法典》52】第七编 第四章 产品责任

发布时间: 2022-08-31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生产者的缺陷产品无过错最终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的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的第三人追偿权】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缺陷产品预防性除险责任】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缺陷产品预防性补救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