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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高陵1例入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3-28
  

 

  3月15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某龙、张某标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其中。

   

  案例: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某龙、张某标销售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融合履职

  【基本案情】

  2016年郭某龙在西安市某中药材批发市场注册某药材经营部,批发零售保健品和计生用品。2020年以来,郭某龙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低价订购假药和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又通过微信联系多家药店进行销售,致使消渴降糖宁、睡得香枣仁胶囊、牙痛立可停等14种假药(其中4种药品系从张某处购买)及金玛卡等9种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流向西安、渭南等地。郭某龙、张某标共同销售假药金额4180元,郭某龙销售假药金额2059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26802元。

  经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郭某龙、张某标所销售假药系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西安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认定,郭某所售保健食品含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西地那非。

  【诉讼过程】

  2023年2月,检察机关对郭某龙以销售假药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某标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郭某龙、张某标连带支付销售假药十倍赔偿金41800元,判令被告郭某龙支付销售假药十倍赔偿金20590元,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十倍赔偿金268020元,并要求二人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同年3月10日,本案开庭审理。检察机关邀请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旁听庭审。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郭某龙、张某标实施生产、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指出上述行为危害国家食品药品管理秩序和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对销售数量、金额及惩罚性赔偿金提出的依据等进行了论证。

  同年3月14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郭某龙犯销售假药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0元;以被告人张某标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请求。宣判当天,张某标即全额缴纳赔偿款41800元,郭某龙缴纳赔偿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一体履行指控犯罪和守护公益职责,通过介入引导取证,夯实证明销售数额、食药品流向、销售者主观内容等证据链条,充分发挥刑事制裁和惩罚性赔偿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的保障作用;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假劣药品和有毒、有害食物等产品,及时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以法律监督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 | 陕西检察   

  编辑 | 李霞   校对 | 李于琛   审核 | 刘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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